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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培育壮大我市影视文化企业、促进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现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本意见仅适用于盐官景区及沿江百里长廊武侠城规划区块(以下统称“影视基地”)。
一、鼓励有效投入
1.根据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市政府设立“影视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
2.对当年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经认定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超过一亿元部分,按7%给予奖励。
二、鼓励做大做强
1.影视文化企业,从入驻影视基地之年起可享受“专项资金”奖励10年,前5年企业营业税、城建税和增值税形成的地方留存部分按100%,后5年按60%给予奖励。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5年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存部分按100%,后五年按60%给予奖励。一季一奖,先交后奖。
2.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入驻影视基地的影视文化创意产业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经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给予其3年100平方米工作室租金全额补助或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对特别优秀的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可给予2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资助。
3.影视文化企业代扣、代缴演职人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个人所得税的,由地税部门按2%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每年度结算一次。
4.对年地方财政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包括1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贡献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经批准,对参加国家级文化产业展会或国际知名影视展会的企业,经审核,给予展位费50%的资助,每次不超过10万元。
6.对总部设在影视基地内的影视文化企业用于影视文化产业项目的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通过本市担保机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能按时还贷的,给予担保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企业上市
1.积极鼓励企业以上市为目标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对新组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奖励10万元。
2.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规范要求,需对相关资产(或股权)实施并购重组的,其资产转让过户中免收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上缴上级部分外);所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所涉及的契税经报批可给予免征或减征照顾。股东个人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审核,改制完成后给予20%的奖励,企业首发公开上市成功后再给予40%的奖励。
3.企业首发公开上市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受理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4.对总部设在我市的影视上市企业,在争取上市过程(是指与券商、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签订上市合作协议,并进入上市操作阶段的拟上市企业),可享受三年辅导期优惠政策(对第2条前五年扶持期满企业),给予企业营业税、城建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奖励,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奖励,一年一次,先交后奖。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以摊入当年成本,也可分三年摊销。
5.企业在国内或海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给予有功人员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实现买“壳”上市,或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纳税登记在我市的上市公司,奖励500万元。
6.鼓励上市公司兼并收购市内企业,推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在兼并收购中涉及到的有关行政事业费给予全免,所涉及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7.影视文化企业上市以后(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注册到我市)和中外合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扶持。
8.对上市文化企业,原始个人股变现缴纳的所得税,给予地方留成部分80%的奖励,随交随退。
四、鼓励优秀作品
1.对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的电视或电影创作企业(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影视、动漫、网游等获得其它国家级以上优秀作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2.对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和八套黄金时间首播的电视连续剧的电视创作企业,分别给予每集8万元和6万元的奖励,在非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分别奖励4万元和2万元。对在收视率排名前六名的省级重点卫视首播的,给予每集3万元的奖励。
3.对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首播的广播剧原创作品,按1000元/分钟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不超过50万元。
4.电影作品在国内影院首播的,按每一部50万元给予奖励。
5.对出版发行的优秀动漫剧本、漫画作品、文化书刊,根据作品的影响力和市场销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6.对在中央电视台首播动漫影视原创作品的电视或电影创作企业,按1000元每分钟的标准给予奖励,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按600元每分钟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上限每部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和100万元。
五、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1.进入影视基地的影视文化企业(含影视器材、道具、服装等租赁和演员、特技等培训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经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级县级)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3.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4.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影视文化企业单位加快科技进步,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在一年纳税年度内,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媒体广告企业,按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和相关其他税费。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以最新执行的税收政策为准。
六、其它
1.政府各部门、单位协助和配合入区企业,积极向省和文化部争取“文化专项资金”。
2.每招进一家在本地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文化企业(含工作室),给予经营管理服务公司每家1万元的招商奖励;对影视文化产业招商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市政府同意,可给予特别奖励。
3.根据影视文化行业流动性大、接触面广、层次多的特殊性,经申报批准,企业所得税(包括工作室)可按核定办法征收。
4.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多项条款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上级奖励要求本级配套的与本级奖励不重复享受。
5.本政策由市三产服务与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