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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缓解就业压力、促进节能减排、推动经济社会效益提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促进我市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市建筑业发展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充分发挥建筑业的支柱产业作用
(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良好机遇,以市场为导向,以推进转型升级为主线,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调整产业结构,增强企业实力,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全面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从建筑弱市到建筑强市的转变。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75亿元;培育建筑业年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1家,5――10亿元企业3家,1――5亿元企业6家;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更加健全。
二、强化激励机制,引导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三)鼓励企业提升资质等级。对2010年以来晋升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予以奖励,总承包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奖励50万元;主项资质由二级晋升为一级的,奖励20万元;主项资质由三级晋升为二级的,奖励5万元。专业承包企业主项资质由二级晋升为一级的,奖励10万元;主项资质由三级晋升为二级的,奖励3万元。
鼓励市特色建筑业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对医用设备安装企业新批资质,且具备能承接医用设备安装工程全套资质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鼓励建筑业企业向交通、电力、水利、铁路等国家重点投资方向和专业领域拓展,对新获得上述行业资质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上述资质获得晋升的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等级晋升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鼓励企业向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和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方向发展;鼓励企业多元化经营,向房地产、建材、装备制造、维护服务等上下游产业链延伸。
加快推进建筑劳务企业发展步伐,对新办独立劳务分包企业,并取得3个以上专业资质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取得3个以下(含3个)专业资质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同时,自取得资质之日起3年内,按其开展新业务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五)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整合资源,创造条件晋升资质等级,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融资能力好、市场竞争力强、资质等级高的大型建筑业企业。鼓励企业加快发展步伐,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的建筑类企业享受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等规定,全面落实市建设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的各项优惠措施,支持建筑业快速发展。
(六)积极引进市外各类建筑业企业。对落户我市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享受该文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本级财政奖励部分再增加20%额度。对不符合上述条件引进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在我市实际纳税第1个年度内,经年终汇算清缴后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的一次性奖励;同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3年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七)激励企业创优夺杯。对获“建筑品牌特别贡献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的主承建单位,奖励50万元;对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奖励20万元;对获省、部级优质工程最高奖的,奖励20万元;对获地市级优质工程最高奖的,奖励10万元;对获省文明标化工地称号的,奖励5万元;对获市文明标化工地称号的,奖励3万元。上述所获奖项以最高奖为准,由市政府予以奖励,上级政府的有关奖励可同时享受。
为鼓励企业和项目经理创优夺杯,充分发挥优秀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凡获得市级以上优秀项目经理称号和创出优质工程、文明标化工地的项目经理,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基础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多个项目的有效期,再延长1年。
一般每2年开展一次优秀建筑业企业、企业家和项目经理评选活动。由市政府命名若干家“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筑业骨干企业”、“建筑业优秀企业家”、“优秀项目经理”等,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在资质晋升、信贷融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并对优秀企业家、项目经理优先推荐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八)鼓励企业科技创新。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科技合作,兴办研发机构;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积极实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和专利,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施工工法。建筑业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可享受工业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企业创国家级、省级工法的(第一、第二作者)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九)强化技术人才支撑。鼓励企业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多渠道、多形式培养和引进人才,积极引导企业与职业学校合作办学,共同培养优秀技术人才。开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符合我市高级人才(包括建造师等注册类人才)引进标准的,享受市人才引进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各类优秀建筑类注册人才,并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对建筑业企业中无相应学历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业绩突出的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时适当放宽申报条件。积极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教育经费统筹及使用管理的通知》(甬政发〔2009〕177号)精神,企业可在职工工资总额的2.5%内按实列支职工教育经费,计入成本。可通过项目申报形式安排所需培训经费,经费从市职业教育经费中列支。每年在建筑业发展专项基金中安排10万元培训资金,用于建筑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骨干项目经理的培训。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十)鼓励企业纳税上台阶。建筑业企业在本市年实缴税收达到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十一)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每年安排若干资金,专项用于开拓市外建筑业市场调研,为企业开拓市外市场提供信息。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接项目,企业所得税回缴纳且较上年度有增长的,由市财政将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新拓展市外建筑市场的,项目完成产值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且所得税在缴纳的,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市外承接工程年产值达到3亿元以上的企业或单个工程合同额达到1亿元的大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应密切跟踪联系,建立会商制度,积极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努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三、加强服务管理,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二)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协调服务机制。建筑业企业在办理资质申报、科技合作、人才引进培训、养老保险等事项时,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为企业提供良好服务。加强建筑行业协会建设和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介服务功能,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市场主体提供协调、评价、监督、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和查处。
(十三)完善工程招投标管理。各招投标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能,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完善市场信息价采集、、咨询等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工程预算审核机制,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健全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增强建筑业企业的大建筑意识,积极鼓励本地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参与农居房、拆迁安置房代建及市政公用项目BT、BOT、EPC等的竞争性比选。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方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招标文件或合同必须设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加强标后跟踪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并建立与工程招投标挂钩的机制。对本市税收贡献大、机械设备好、技术力量强,以及在本市承担社会责任、工程创优夺杯成绩突出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参与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时,给予加分考虑。
(十四)创新金融服务。根据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关于加强金融创新服务建筑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甬金办〔2009〕13号)精神,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建筑业企业业务运作、资金周转特点,开发针对性的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有效支持,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开发以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后的工程合同为质押条件的“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融资”,对企业资质二级以上、信用等级2A+以上,在公开招标、主管部门备案,且项目在本地的建筑业企业,可按合同金额的30%申请贷款;探索工程应收账款保理、质押等产品,通过转让、质押等方式,盘活建筑业企业的应收账款,对建筑业企业与开发企业发生的建筑业务,建筑业企业可按应收帐款金额的50%――80%申请贷款;本地企业工程质量保修金提倡银行保函的方式,对信用等级2A+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在项目开工时,可按质量保证金的50%申请银行贷款。
四、强化保障机制,促进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促进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领导小组,以市府办、发改、教育、科技、公安、监察、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审计、统计、外经贸、公共资源交管办、金融办、工商、供电、人民银行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结合各自职能,认真研究制订配套办法和具体措施。
(十六)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建筑业相关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增强发展信心。加强对我市建筑企业的宣传推介,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强化舆论引导,及时宣传报道促进建筑业发展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七)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的建筑业类企业,各项指标的计算依据以建设、统计和税务部门的数据为准。由市财政设立市级建筑业发展专项基金,每年安排350万元统筹解决扶持建筑业发展所需资金。本意见中所涉及到的税金,仅包含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主体税种。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按照“从高从优”原则执行。
(十八)对因偷税、漏税或其他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的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企业,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企业,取消上述补助奖励等政策的享受资格。
(十九)本意见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和上级财政体制有重大调整,本意见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
本意见自之日起试行,试行期到2011年底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