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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保持稳定,但非法违法生产现象还没有得到很好控制,安全生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发展理念,明确总体要求与目标任务
1、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需要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作保障。目前,我县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安全投入不足,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存在薄弱环节,安全管理“缺位”等诸多问题。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我县决战工业120亿和实现赶超发展的目标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2、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始终处于平稳状态。
3、明确目标任务。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杜绝较大事故,减少一般死亡事故,“十二五”期间,我县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指标内,并呈下降趋势。
4、主要任务。以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有色冶金、船舶制造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尽快建成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步伐,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加强监督管理,形成工作合力
5、严格落实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各乡(场、区)镇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落实预防事故的措施。乡(场、区)镇政府及其部门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检查,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要建立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有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定期到企业进行安全监督与指导。
6、严格落实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全面落实分管领域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的格局。
7、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季度要不少于一次,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于重大隐患治理,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并在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上公告;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落实相应责任;对受理的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事故隐患举报,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案;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要定期逐级上报,各乡(场、区)镇,每季度要将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报后,定期上报上级安委会备案。
8、严格落实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企业安全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9、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严格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10、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1、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上报备案。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12、强化职业健康管理。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依法接受其监督,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13、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要抓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学习培训工作,使乡(场、区)镇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班组长与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率达到100%。
14、全面开展安全达标。企业每年应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15、强化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企业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企业应建立警示教育室,用已经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教育警示全体员工。
16、强化信息管理。企业要经常收集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并应经常访问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互联网站,获取安全信息和工作信息。有关重要时段、重要工作的文件,应在网上收文并回复。
17、及时准确报告事故。企业发生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
四、强化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水平
18、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在县工业园区,设置安全生产监管分局(副科级单位,编制3-5人)。以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有色冶金、船舶制造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安监、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质监、工业信息化、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
19、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山,应予以严肃查处。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0、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建设项目审批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
21、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要充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专业技术干部,重点充实县、乡、工业园区安全监管人员。各地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政策上要给予倾斜,财力上给予扶持,人力上给予支持。要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连续性,在下级安监部门主要领导任免时,应征求上级安监部门的意见。加快实施《省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实施方案》,力争在二至三年内完成安全监管设备装备的配备工作,着力改善全县安全监管执法条件。强化对安全监管干部的培训教育管理,积极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指导与优质服务,依法依规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做到科学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五、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夯实安全基础
22、加强设备、技术管理。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设备设施。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设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保证其安全运行。
23、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非煤地下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对城区范围内周边有民居、公共聚集场所等的加油站,要安装阻隔防爆材料、油气回收系统,于2年之内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加快非煤矿山、尾矿库与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等重点实验室和“金安”二期工程的建设步伐,不断提高技术支撑能力。
六、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完善预警机制
2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企业要联系实际,针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车间、重点部位,建立完善专门的应急和处置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定期进行演练。各地要抓紧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队伍、专家、重大危险源及其处置技术、应急预案等信息数据库。依法依规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完善相关资料,为监管与救援提供支持。
25、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建立县乡两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实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申报、评估、登记制度,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动态化管理和实时监控。县人民政府每年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组织或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对一、二级大危险源至少每月全面督查一次,三级重大危险源至少每两个月全面督查一次,四级重大危险源至少每季度全面督查一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26、加强应急救援基础建设。抓好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基地在应急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各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建立的要与专业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力争在2年内完成县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充分发挥专业平台和监测系统在应急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
七、严格行业安全准入,执行行业安全标准
27、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制定和完善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新出台的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标准。
28、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立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八、加强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9、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30、加大安全专项投入。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县政府将支持、鼓励公交运输企业开展边远乡村的运营,切实解决乡、村交通难的问题。财政、审计、公安、安监、消防以及行业管理和投资主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企业安全投入情况,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存储和使用情况以及其他安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保证各项安全经费用于安全生产。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经费。建设项目必须保证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概算;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和民爆器材等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478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确保用于安全生产。
31、财政预算中要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适当增加。县财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低于30万元,并按比例分季度拨付到位。主要用于安全生产科技研究与新技术推广、信息化建设、应急救援、监管装备等安全设施建设。
32、推进企业保险机制。企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投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立健全工伤预防机制,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府厅发〔〕3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行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企业全面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3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3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继续抓好非煤矿山等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学历化教育。
35、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工具,面向企业、面向基层、面向职工群众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重大意义、基本内容和各项规定,使其主要精神家喻户晓。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作用。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有关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通12350特服电话,24小时受理举报。
九、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安全发展水平
36、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统一检查考核。发改、安监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奋斗目标、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化工园区或集中区要制定安全规划,并于1年之内完成。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7、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根据省政府制订的产业结构目录,强制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并通过实施财政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企业为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及化工企业退城入园(区),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38、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加大对不符合国家产业规划的“小、散、乱、差”矿山整顿和治理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十、实行严格考核,落实责任追究
39、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乡(场、区)镇、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体系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责任落实、工作扎实、指标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扎实、安全生产指标落实不好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发生较大事故或事故超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年度述职制,政府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对被“一票否决”或考核最后一名的乡(场、区)镇政府分管负责人,由县政府领导或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约谈。
40、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矿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理。
41、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42、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乡(场、区)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乡(场、区)镇,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工作,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乡(场、区)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