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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步伐,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政6号)精神,结合实际,对全市工业项目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先保证工业项目用地
(一)凡符合产业导向、符合“三落实”条件(即项目落实、建设资金落实、建设地点落实)的项目,应确保项目用地;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工业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及时上报要求调整。
二、降低工业项目用地成本
(二)工业项目仍可以协议出让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可按征地与开发成本价提供用地(即征地补偿费用和报批税费及场地开发费之和);未达到“三通一平”条件的按征地成本价提供用地。重大项目用地可个案协商,优惠提供。
(三)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和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用地,除上缴中央30%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外,省、市、县留成部分予以缓交(其中省级留成20%部分,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县、市政府在报批用地时出具承诺三年后补交的函)。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免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工业项目(含工业园区)用地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低限标准征收;围海(填海)造地用于工业项目的,海域使用金按低限标准征收。
(五)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影响地价水平的收费项目,县(市、区)政府要酌情给予减免。
(六)每年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按不少于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调节降低工业项目用地的地价。
三、促进工业用地流转
(七)盘活闲置土地或存量土地。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闲置土地,市、县政府应依法收回并重新出让。原属划拨需改出让的工业用地,免于补交土地出让金。对存量国有划拨工业用地保留原用途申请补办出让手续及转让的,免于补交土地出让金。
(八)促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凡使用存量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并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在征得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后,可由市、(县)政府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土地供应审批权限,并将集体土地直接转为国有并予以出让。现用地属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可以转为国有工业用地,免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九)鼓励城区工业企业异地搬迁改造。城市建成区工业企业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异地搬迁的,市、县人民政府可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提供新的工业用地予以安置。国有工业企业土地出让金收入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企业的发展。
四、采取灵活机制,促进工业招商
(十)经有权机关批准,符合园区规划要求的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委托工业园区签订用地协议,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地块位置和土地价格。在供地审批后,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业园区签订的用地协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一)采取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积极推进土地年租制,工业企业可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减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
(十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可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投资创办工业企业。
(十三)鼓励引资联合创办工业园区。凡在本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落地、投产的项目,所实现的引资额、工业产值按“谁引资、谁统计”的原则统计,地方税收分成比例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飞地”项目实施的意见》(政文62号)执行。
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十四)对工业园区的地质灾害评估,可由园区管委会组织进行整体评估,具体项目申报批时不再单独进行评估;工业园区涉及征占用林地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由园区管委会组织整体编制,不用逐个项目编制。
(十五)工业用地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调整方案。各县(市、区)上报的规划调整方案,凡符合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局自收到报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上报。在材料齐全条件下,属土地农转用征用,国土部门在收齐用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属具体项目供地,市、县国土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属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国土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材料完整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登记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国土部门上报的土地审批、规划调整、土地登记发证报件,也要抓紧审批或转报。
(十六)工业用海项目确需修改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的,由用海项目所在市、县两级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3个工作日内上报省人民政府;工业项目申请海域使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材料齐全的,县、市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批工作。
(十七)工业项目使用非防护林、特用林、国有林场等林地1公顷以下的,市林业部门在7个工作日完成核准工作;使用其他林地需报省级以上林业部门核准的,县、市林业部门分别在7个工作日完成审查报批工作。
六、规范工业项目、工业园区的用地管理
(十八)积极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除临海(临港)等单独选址项目外,其他项目都要进开发区、工业园区(或项目集中区)建设。要通过整合,集中办好现有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乡镇一般不单独设立工业园区。市(县)开发区、工业园区用地应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开发建设的原则,根据项目落实情况分批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防止出现征后土地闲置的问题。
(十九)工业项目供地,要注意节约合理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严格按照省、市制定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提供项目用地。两年内没有动工建设或原定建设期限已满仍未使用的土地,政府依法收回,重新安排其他项目用地。开工两年后未达到省、市规定或投资协议约定的项目投资强度的,市、县政府可视情况调整缩减用地或要求追加投资。
(二十)开发区、工业园区内规划用于商业、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以此来实现以商补工。
(二十一)加大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坚持依法征地,依法补偿。特别是要把有关政策法规原原本本地宣传解释到位,让被征地农民正确理解当前国家和省对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争议问题。
(二十二)依法依规制定(或修订)与落实征地补偿标准。根据省政府制定的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征地补偿具体标准,切实做到合理补偿,兑现政策,对违背政策法规侵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酿成矛盾纠纷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落实法定的补偿标准和有关政策仍阻挠征地、影响国家建设的,可依法采取强制征地措施。
(二十三)积极探索安置被征地农民特别是失地农民的有效途径。在以货币补偿为主的同时,辅以预留村级发展用地、招收被征地村劳动力进厂务工等措施。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制度,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十四)落实征地工作责任制。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把项目建设征地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制定工作计划,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内容,确保按期完成征地工作,交付土地。
(二十五)依法严厉打击私下买卖土地和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转让倒卖土地,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私下买卖土地违法突击抢建的行为,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打击与查处力度。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依法打击征地后的抢种、抢插行为和阻挠施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