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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骨干工业发展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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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骨干工业发展意见

为加快推进环三都澳区域经济发展进程,更好地发挥政策在实施工业立市战略的导向作用,抓住打好新增长区域战役和重点项目建设的契机,加大培育扶持具有引领产业发展能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做强做大的力度,打造企业竞争新优势,推动“环三”制造产业转型升级,适应跨跃发展需要。现就扶持市级龙头骨干企业做强做大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立工业龙头骨干扶持重点。对接“环三”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空间布局及其项目建设的实施方案,以扶持在市区、蕉城、东侨注册的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为主,重点扶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已投产的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上;②在建工业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1亿元以上;③上年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④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企业;⑤上市公司;⑥高新技术企业;⑦研发机构被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市级工业龙头骨干企业根据发展情况,每两年确定一次,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提请市推进工业发展联席会议确定,实行滚动管理。

二、加大效益增长支持力度。工业龙头骨干企业年度纳税额增长达20%以上的,由企业申请、所属经贸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共同确认,报当地政府批准,按其新增税收构成地方收入部分的30%的额度给予奖励扶持;对经税务核实认定,账证健全、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进项发票给予按规定抵扣;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三、加大项目投资支持力度。工业龙头骨干企业自行投资建设改造或控股投资建设改造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符合产业政策和投资强度的工业项目或投资额较大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在优先列为市级重点项目的同时,优先给予推荐上报列为省级重点项目,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当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涉及林地调整或“农转用”调整的,林业、国土部门要优先安排上报审批,其中,冶金、石化、船舶行业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轻工等其他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从建成投产当年起,按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加部分,按照收入属地原则,连续三年内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四、加大规模成长支持力度。对年产值达5亿元以上规模企业,按照收入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财政按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加部分的60%给予奖励(不重复享受第二条奖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约用地的工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用地可按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作为招拍挂出让底价;龙头骨干企业利用现有厂区、厂房调整结构,改造扩建、发展生产,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项目,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办理手续,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和城镇基础建设配套费地方留成部分,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

五、加大技术进步支持力度。鼓励工业龙头骨干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加快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其科研成果和技术创新项目,经贸、科技等部门要及时帮助企业向上级申请技术专利和技术创新项目专项扶持。加快落实鼓励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六、加大结构调整支持力度。鼓励工业龙头骨干企业通过承担债务,购买吸收股份等控股方式对市内中小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并购重组中因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权属转移涉及的契税征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75号)规定执行;对企业并购重组需要分离或整合的房产或土地资产,因历史原因导致相关手续不全的,各有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给予办理过户、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并购重组中,涉及项目审批、环评、安评、能评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变更审批相关要求的,按直接更名方式办理;对并购重组市内中小企业的,从并购重组完成后的当年度起三年内给予并购主体企业新增纳税本级留成部分30%额度实行奖励。

七、加大产品创牌支持力度。鼓励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大打造品牌力度,加快创名牌步伐。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和认定为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若干意见》中“建立商标品牌分级奖励机制”的规定给予兑现奖励。

八、加大企业引进人才的支持力度。加大企业引进人才的支持力度。发挥市组织人事部门人才工作牵头抓总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筑环三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试行)》(委[]81号),鼓励我市龙头骨干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对被确认为省级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在省政府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基础上,市政府再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同时,对企业引进的8类高层次人才,实施地方政府津贴、享受人才公寓、税收奖励和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等优惠政策,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支持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财政给予建站补助,并对进站博士后提供生活补助和科研经费支持,扶持企业建立企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全面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市政府设立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入孵企业的发展,为环三经济发展打造产业人才高地,培养领军人才。在重点工业龙头企业设立省级或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为企业储备人才提供有效载体。

九、加大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力度。设区市政府和拟上市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建立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抽调专人成立专门机构,安排办公经费,认真研究解决拟上市企业改制及筹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改制上市过程中相关审批事项,各职能部门应予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期办结。拟上市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可根据企业在改制重组和筹建中遇到的问题制订相应推动措施,切实兑现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政〔〕8号)有关培育、扶持和奖励上市企业的各项政策。

十、加大融资渠道支持力度。市人行、银监要积极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加大对龙头骨干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技术含量高、有市场、管理完善的企业给予优先放贷,优惠利率和合理的贷款期限支持;对扩大再生产上规模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融资需求,要帮助企业申请中、长期贷款,并积极推广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上级行直贷等方式予以有效支持;加大与重点行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力度,通过开放合作,放大担保倍数,降低浮动利率,合理风险分担等办法,增强担保机构服务龙头骨干企业能力;鼓励银行业拓宽对工业龙头骨干企业贷款担保范围,拓展应收账款、仓单、订单、在建工程、存货、商标等抵押、质押方式贷款,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

十一、加大企业管理创新支持力度。积极推动龙头骨干企业提高管理现代化和企业信息化水平,鼓励企业引入专业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诊断、管理流程再造和信息管理技术应用,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市本级企业聘请省内外或国外知名管理机构开展咨询诊断或推广应用信息化管理软件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0%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并按其实际费用支出,允许税前抵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计算。

十二、加大龙头骨干企业跟踪协调力度。要把扶持工业龙头骨干企业列入市政府推进工业发展联席会议的重要议题,实行重点指导协调。在落实市、区和主管部门领导挂点扶持的同时,对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可根据企业书面的要求,由市政府挂钩领导召集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专题研究解决;议定的事项,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定期督办催办,向联席会议反馈结果。

本《若干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市本级、蕉城、东侨注册的制造业龙头骨干企业,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制定下发相应的配套实施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工业发展实际,参照实行。本《若干意见》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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