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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外经贸扶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鼓励我县企业积极接单,扩大外贸出口规模,推动国家外贸转型升级专业型示范基地建设,做大做强省重点陶瓷出口基地,促进外经贸事业平稳健康发展,决定继续对年我县出口企业进行奖励。具体如下:
一、对企业的出口增量实行分档奖励
1.企业全年出口额比上一年出口业绩增长15%以上(含15%)的,出口增量部分每美元给予奖励0.02元人民币;增量超过100万美元但不足200万美元的,超额部分每美元给予奖励0.03元人民币;增量超过200万美元的,超额部分每美元给予奖励0.04元人民币。
2.企业全年出口额比上一年出口业绩增长15%以下但增量在50-100万美元之间(包括100万美元)的,出口增量部分每美元给予奖励0.015元人民币;增量超过100万美元但不足200万美元的,超额部分每美元给予奖励0.025元人民币;增量超过200万美元的,超额部分每美元给予奖励0.03元人民币。
3.新开展出口业务的企业当年出口规模在10-50万美元之间(包括50万美元)的,出口额每美元给予奖励0.01元人民币;超过50万美元的,超额部分每美元给予奖励0.02元人民币。
二、奖励金申请、审核、兑付和管理办法
1.申请奖励金的企业应为守法经营,无涉及通关、外汇、税务等进出口业务管理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并且当年实现海关统计自营出口的企业;所涉及的奖励补助项目是当年度发生的事项。
2.申请奖励金的依据
奖励措施中所涉及的出口数字均采用年海关统计数字。
3.奖励金的兑付
(1)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2012年3月底前,按照《年企业奖励金拨付申请表》的要求向县经贸局提出申请。
(2)县经贸局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汇总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后,将奖励金额拨付到企业帐户。
三、本意见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由县经贸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