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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宽企业名称核准与投资人身份证明限制
1、鼓励企业总部落户。允许企业名称使用“总部”、“地区总部”等字样;允许在设立的功能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名称使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地区总部营运中心”、“地区总部销售中心”、“地区总部管理中心”、“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等字样;以知名品牌为纽带形成的特许经营、加盟门店等各类连锁群企业、商户,凭企业总部出具的同意名单,允许其名称冠用总部的字号和“连锁”字样;允许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园区的企业,使用“XX园”、“XX区”等字样表述其行业。
2、放宽对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名称登记的限制。其在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时,可申报含有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的企业名称。
3、允许冠市名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不受行业限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开发”、“工程”、“科技”、“实业”等字样。
4、允许投资人持中国护照作为其在投资设立内资企业的有效身份证明。允许港澳居民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放宽企业出资方式
5、允许自然人以固定资产作价出资。自然人名下的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土地(不含土地经营权)、写字楼、店面等,经依法有效评估后,允许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可在五年内办理过户手续。此前提为出资人须作出不得从事与公司经营事务无关的资产抵押、交易等行为的书面承诺。
6、允许内资企业以固定资产增值部分作价出资。允许评估资产转增资本金,内资企业因产权重组需变更注册资本额的,其资产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的净值,留出相当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的25%(列为留存公积金)后,均可直接出资,工商部门凭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予以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7、允许公司债权转股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港澳人士除外)或者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允许其对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出资(认购股份),作为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债权转股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债权应当基于双务合同产生、并以货币给付为内容;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该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股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债权抵消所承担债务后的余额;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评估作价出资的金额应当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评估作价出资的金额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债权人为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性质的单位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转为出资的债权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出具验资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应当采用同一基准日。债权转股权的作价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经审计确认的帐面值和评估值。验资报告应当载明该债权的审计和评估情况、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基准日期、全体股东确认的作价出资金额、被投资公司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
债权转股权不适用于公司设立。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增加的注册资本须一次性缴纳,并由被投资公司一并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三、支持企业改制、转制
8、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以划拨方式(或合并)取得另一个国有企业的整体资产,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被划拨(或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可以直接转增为接收企业的注册资本;涉及国有企业变更出资人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即可办理。
国有企业需注销下属企业的,经该国有企业的原出资人同意并明确债权债务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接收单位,即可办理注销登记。
9、支持非法人市场主体转制为公司制企业。支持用工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制为个人独资企业,支持上规模、上档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包括港澳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转制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支持合伙企业转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