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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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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1、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主线,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强化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为我实现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2、主要任务。以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船舶修造、冶金铸造、特种设备、民用爆炸物品、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着力夯实安全生产的基层、基础、基本功,构建安全生产的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事故处置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实施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的管理,使我的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保安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3、全面落实企业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法管理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制度、机构、人员、装备、投入落实到位。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企业法人必须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本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4、强化生产过程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法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管理指挥,危化、建筑施工、冶金铸造、船舶修造等高危企业要建立领导带班制度,全面掌握当班的生产状况,及时果断处置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险情,对带班情况实行严格的考勤和交接班制度并实时备档。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建立完善有效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网络。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冶金铸造、船舶修造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建立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积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到年底前全所有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由市安监局统一组织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质考试。

6、健全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重点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提取制度、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发和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等。

7、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企业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摘牌的隐患管理制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全面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加强对事故隐患和危险点的监控管理。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因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公布查处结果。

8、全面推广安全文化,强化对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车间主任、班组长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员工不得上岗作业。对存在就业准入工种限制的从业人员不经岗前培训、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对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9、大力推进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认真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等文件规定,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公路客运、冶金铸造、船舱修造、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必须在二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相应等级。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10、严格实行生产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企业对“三同时”所需要的资金投入要给予必要的保证。在“三同时”工作实施过程中应当接受安监、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未实施“三同时”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对手续不完备或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将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

11、加强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企业要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如实申报本企业的职业危害因素。对职业危害因素要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强度、浓度超标的要立即整改。企业要执行职业危害合同告知制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发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12、严格外包(出租)行为的安全管理。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要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并将承包方的安全生产纳入统一协调、管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外委、外包的工程项目、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及储存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禁出租场地。外委外包的工程项目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停产,并追究项目业主、转包方、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13、加强企业的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能,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技术责任不落实、安全技术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或解决不彻底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14、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要完善现有的卫星定位装置系统并与全省联网,重型工程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于年底前全部完成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强制推行化工企业危险工艺装置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槽车万向充装管道系统,并于年底前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对位于人口密集区域的加油站、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储罐和罐车推广阻隔防爆装置。客汽渡船要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大型起重机械及所有建筑施工用塔式起重机要安装监控管理系统,2012年底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瓶必须安装条形码识别系统。严格落实生产技术装备和设施检测检验制度。

15、加大企业安全生产的投入。企业要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隐患整改和监控、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等。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16、全面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和物联网技术手段,全面提升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利用物联网技术强化对重点设备设施、重点工艺环节、各种危险区域、重要岗位、以及影响生产作业的环境状态的监控和预警处置。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平台,及时、准确掌握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等信息。

四、提高事故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

17、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鼓励和支持各部门、各行业建立或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形成覆盖全重点行业(领域)的以消防、道路交通等专业救援力量为基础,以大中型企业专门救援力量为补充,以一般企业自救互救力量为辅助的“三位一体”的应急救援体系。高危行业企业要依法建立专(兼)职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心要的装备器材,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与周边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保证突发情况下企业的安全运行。

18、建立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预测和预警机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针对事故特点和季节、气候因素的影响,及时预警预报信息。企业要根据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预警信息,并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要上报安全监管办公室备案并进行公告。

19、提高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能力。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相关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要严格执行现场紧急避险制度,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领导、班组(工段)长和调试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五、实行更加严格的行业准入

20、严格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对高危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取缔。建设工程领域,要把安全生产许可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全面实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在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管理中,要认真审查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持证情况。交通运输行业要加强对专业运输车辆,尤其是从事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各种校车的准入管理。

2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要符合国家规范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从业人员要符合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2、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行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报务,跨地区开展服务的机构要向被服务对象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按核准的资质开展服务活动,并对相关的评价、鉴定结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六、完善安全生产的激励机制和政策

23、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专项投入。要从实际需求出发,逐年加大对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投入,并由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企业在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时必须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

24、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制度。继续实行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制度。要定期对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要向金融保险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

25、加强产业政策引导。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标准,进一步淘汰或整合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工艺和装备落后的产能,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引导和推动企业调整结构、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26、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按国家政策规定不再批准投资额少于1亿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设立和投资额少于5000万的危险化学品的搬迁企业。

27、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的一次性赔偿标准。从年1月1日起,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工伤事故死亡职工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给工亡职工的近亲属。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及时发放。

28、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培养。大力开展安全生产职业教育,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术型人才。

七、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9、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超速、超限、超载、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强化对建筑施工领域的深基坑施工、脚手架搭设、起重机械拆装使用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建立完善地下管线保护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加强对地下管线的规划、施工许可、占掘道路、安全质量、竣工归档等方面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地下管线的非法施工行为。加强水、电和交通运输及通信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的安全监管,督促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

30、加大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体制,构建职业危害防治一体化监管和分工协作的监管模式。强化企业职业危害建设项目的申报、预评价和“三同时”过程的监管。

31、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切实履行职责,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集中力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行业和企业实施重点打击。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实行执法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执法行动,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氛围。

八、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32、加大安全生产的目标考核和行政问责力度。通过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金制度,要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考核的结果要与年度绩效、评优评先、干部晋级任用挂钩。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33、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34、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且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建设、银行、证券、工商、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35、对打击非法生产行为不力的地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6、建立事故警示通报和查处督办制度。市政府安委会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月度事故控制指标超过序时进度的、企业发出警示通报,对1个月内同行业连续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的报市政府严肃追究责任。建立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市政府安委会对一次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九、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7、强化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政府、行政村企业领导要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政府的各级主要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单位必须严格监督。对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政府及主管部门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戒免谈话、事故调查、责任追究。

38、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采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安全宣传日”、“安康杯”竞赛等活动,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大众化、社会化的宣传教育工作。

39、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广大职工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瞒报事故的,一经查证给予奖励。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非法违法企业和重大安全事故予以曝光。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