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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建设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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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建设意见

一、进一步做大做强担保机构。坚持政府引导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业务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提升信用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多元化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或区域性再担保机构。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构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导、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补充、再担保机构增信分险、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构建机构独立、功能完善、运作规范、品种多样,充分发挥担保效能,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风险的担保机构,并努力做大做强。到2012年底,全市建成融资性担保机构60家,其中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5家,亿元以上的30家,积极组建再担保公司;构建政策完善,服务全面,管理规范,监控有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的监管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点扶持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鼓励其做优做强。鼓励和引导政策性担保机构引进民间资本,优化股份结构,按照“政府控股、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模式运行,不断提升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发挥其在全市担保业的领军作用。

二、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力度。从年起,凡在我市新组建或增资扩股,且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成立当年正常营业的担保机构,经市、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同级财政按其注册资本金给予相应的开办费补助;积极帮助担保机构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争取国家工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担保收入3年营业税的政策;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三、推进金融部门与担保机构互利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金融部门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综合考察担保机构注册资金到位情况、资本实力与其担保额度适应程度、信用资质、风险防范和控制水平等多种因素,对具备较高信用等级的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可提高到5-10倍,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可适当为其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对由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为有市场、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项目,金融机构在贷款指标上可给予适当倾斜,降低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或给予利率下浮。金融机构要转变经营理念,可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全面推行中小企业客户经理制,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担保机构要加强资本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时,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可逐步减少或取消保证金,设定合理代偿期,对担保机构已全额代偿的,要及时转让权益。建立金融、担保定期信息沟通机制,深入分析研究合作难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合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增进银保合作。

四、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依法对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进行抵押登记和出质登记。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担保机构凭机构备案证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信用信息时,有关部门要提供便利。

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与管理。研究制定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规划,明晰市场定位与发展方向。对担保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及时跟踪指导。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担保运作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坚持市场化运作,加强法人化管理。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应按国家规定统一存入单独设立的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抽逃资本金,确保担保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健全和完善对被担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和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采取积极的反担保措施。对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严格按照财政部《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严格按照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大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规范与管理力度,查处假借“担保”之名,实则抽逃资本金或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损害担保业声誉的非法行为,整顿和净化中小企业担保市场,促进其有序健康发展。  

六、加快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抓紧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办法和担保机构信用资质认定办法,支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推进信用评价体系建设。采集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和信用信息,通过特定的分析,对企业信用作出评价,向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相关单位提供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服务,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建立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参加规范的第三方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纳入企业征信数据系统,推动担保机构发展成为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相结合的社会化信用机构。积极开展争创信用上等级、管理上水平活动,按照统一的程序、标准、标识对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综合管理星级创建,评级结果录入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作为政策扶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和监管部门监控担保机构风险的依据。

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建立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和行业统计制度,培育和扶持一批担保机构示范单位,引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经营水平。支持市担保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市担保协会要加强对担保机构运行的监督管理,通过开展业务培训、业务统计、融资咨询、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组织会员对较大贷款项目实行联保、互保、再担保等业务合作,协调会员与银行间的相关事务,定期对担保机构运行情况、担保贷款履约情况进行通报。建立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国家认定的专业资格培训考试,统一颁发资格证书,作为担保人员上岗执业的依据。积极探索建立专业信用担保准入制度,促进担保机构完善管理,规范运作,树立担保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推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为确保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金融办、经信、人民银行、银监、财政、工商、司法、国土、房产、税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安排部署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决议事项;监察调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建立完善担保机构风险定期通报、重大事项通报和担保信息统计制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要求,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由银监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参与。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承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和日常监管,加强担保机构业务指导;金融办要承担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的审批和日常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登记管理的行为;人民银行要会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加强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工作,并作为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和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