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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上市政策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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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上市政策意见

一、企业(注册地在我区,下同)上市过程中,涉及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因上市要求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税收,由区财政按照其缴纳的税收区留成部分数额给予全额补贴。

二、企业为上市将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区财政按照其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区留成部分数额给予全额补贴。

三、企业为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在过户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由区财政按照其缴纳的税收区留成部分数额给予全额补贴。

四、企业自正式启动上市程序(股改挂牌)后,今后年度因新增利润比上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由区财政按照新增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数额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企业上市后,不再享受补贴。

五、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区发改、经信、财政、商务、科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区担保公司优先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六、企业为上市需规范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及时予以解决,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上交市级外,按同等数额予以全额补贴;对扩大再生产、募投项目所需用地,应优先安排指标并及时报批,保障用地。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中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按照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其他项目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划拨土地也可办理租赁手续,经区政府批准,租金予以优惠。对上述情况下企业缴纳的契税等税费,其区留成部分由区财政按同等数额给予全额补贴。

七、设立区企业上市扶持引导基金。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企业上市奖励、补贴以及培训费用等,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当年未用完部分结转下年,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八、积极推进企业上市,实施以奖代补的方式,每成功上市1家企业,奖励300万元,按照上市进程,分阶段兑现:对正式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合作协议,进入实质性运作的企业,按照其实际发生的费用最高给予50万元前期费用补贴;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经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市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受理后,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主要负责人50万元。

九、鼓励和支持企业选派人员参加上市业务培训,培训费用从区企业上市扶持引导基金中列支。对企业引进的资本运营人才,享受我区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和待遇。

十、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可采取一企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解决。

十一、鼓励企业异地买“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且投资项目在区内的,视同改制上市,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十二、企业应与区发改委签订协议,严格考核,并约定不得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上市程序或上市后将注册地(总部)外

迁,否则所获得的政府各种奖励或补贴等,全额返还区财政。

十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区发改委逐笔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的书面申请。区发改委牵头,会同区财政、审计、经信、商务等部门初审,经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四、对实现企业上市的部门,在目标考评中给予特别贡献奖。对企业上市所募集资金(含再融资)用于本区投资的,按照招商引资的引资额和项目给予加分。每上市1家企业,奖励有功人员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