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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企业工资协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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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企业工资协商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办字〔〕72号),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各类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共决机制,是贯彻党的大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政府实现对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的关键环节。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使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对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积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还存在工资集体协商的建制率不高、协商不充分和履约意识差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和规范。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任务

年至年,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年,全市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70%以上,其中国有企业全部建立,规模以上非公企业达到80%以上;年,全市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85%,其中规模以上非公企业普遍建立。

三、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规范内容和程序,切实发挥工资集体协商作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在协商准备阶段要充分听取职工对收入分配的意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把职工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作为重点协商内容。双方协商代表经平等协商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草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签订企业工资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资格、协商程序和协商内容严格审查。发现工资集体合同存在问题要提出明确审查意见,要求双方协商修改、重新签订并报审。审查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时,要充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工资增长指导线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提出工资增长意见。

(二)完善要约制度,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全面开展。提出协商要约,是启动工资集体协商的必要程序,企业经营方和职工代表方都应主动要约、积极应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创造条件。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结合每年3月份在全市集中开展的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推动各类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各级三方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管理和指导,逐企业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于基层工会提出要约有困难的,上一级工会要代表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督促已建会企业全部建立协商机制;对于拒绝对方协商要求,违反民主协商程序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介入,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确保工资集体协商顺利推进。

(三)明确协商重点,指导企业建立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各县区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指导企业和职工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根据政府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年度工资水平和增长办法。工资协商的内容可以全面也可有所侧重,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好的企业,应重点就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进行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进行协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进行协商。劳动定额的确定应遵循“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原则。国有企业重点就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等进行协商。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应着力提高生产一线普通职工工资水平,合理缩小分配差距。

(四)扶持培育协商主体,扩大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覆盖范围。继续把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作为解决大量小企业建制难、维权难的一个重要途径,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等措施,积极培育扶持行业协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和行业性、区域性工会组织,推进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逐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范围。重点要在产业特色明显、小企业集聚度较高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区域性企业代表组织在开展行业和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引导企业自律方面的作用。

(五)强化业务培训,提升工资集体协商质量。工资集体协商政策性、业务性强,涉及知识面较宽,作为协商代表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做支撑。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每年要对协商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加强在法律法规、劳动工资、财会、协商技巧等方面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协商代表的素质,使协商代表做到“懂政策、会算账、敢维权、能协商”。同时,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兼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严格选聘条件,健全工作制度,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政策指导、业务培训等服务,必要时可受聘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增强职工方协商谈判的力量,切实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与实效。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将加强宣传贯穿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始终,充分发挥报刊、电台、电视台及网络等媒体作用,将法规政策宣传到每家企业和广大职工。要善于发现、总结和树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优秀典型,大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浓厚氛围。

四、加强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强化考核。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企业积极推进、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目前,市、县一级已建立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下一步要利用我市乡镇(街道)全部建立总工会的组织优势,年底前,在各个乡镇(街道)全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成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小组(领导小组),为推动乡镇(街道)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指导服务。县区政府要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促进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列入本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使工资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市政府将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和职工工资增长率纳入对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指标体系,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对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下达考核目标并实施考核。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评先荐优的条件,对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其经营者和工会不得参与市级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施联合部署、联合培训、联合督导,协调一致,齐抓共管,共同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和执法监察,认真做好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备案,积极协商解决有关矛盾和问题,对拒不执行国家法规政策以及克扣和恶意拖欠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职工方协商代表和协商指导员的培训指导,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尤其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强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落实。各级国资部门、企业代表组织等管理机构,要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督促企业建立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合理控制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的监督,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促进工资集体协调制度落实,每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国有资产监管、财政等部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情况的专项检查,加大对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拒不履行工资集体合同企业的督导和查处力度,督促企业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