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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和工业强市战略深入实施,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一)重要意义。大力发展壮大中小企业,对于推进全民创业、加快灾后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前,“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市中小企业做强做大的突出问题。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和银行资金放贷难等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和工业强市战略加快推进的有效措施。
(二)指导思想。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互利合作”的原则,发展和监管并举,建立多种资金来源、多种形式参与、多层次结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通过积极开展贷款融资担保和互助融资担保、票据担保、委托银行贷款等融资类担保及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类担保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业务,着力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瓶颈,加快做大做强一批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和带动作用的中小企业。
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点
(一)全面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多渠道、多层面创造有利条件建立和壮大政府全额出资或控股(参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一是由市国资委牵头,市发改委、市项目融资办配合,抓住灾后恢复重建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增资扩股,做强做大现有政策性担保机构,着力提高其融资担保能力。二是由市经委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采取招股、引资等办法,广泛吸纳外地资金和民间资金建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形成多元化担保机构体系。三是积极支持县区建立健全多种形式、多层次结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四是鼓励支持外地实力雄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到**开展业务。五是鼓励和指导担保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作与自律,在规范统
一、防范风险、方便快捷、降低门槛等自身建设方面狠下功夫。
(二)加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以人民银行征信信息系统为核心,积极开展我市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同时将多方面的非银行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社会信用体系。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税支持力度
(一)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市级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一是建立市级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每年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建立市级财政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县区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可参照执行。二是担保机构按2%收取担保费用,差额部分从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50%的补助。三是加大对市级信用担保机构的考核、奖惩力度。具体考核奖惩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等部门负责制定。县区可参照执行。
(二)获扶持的担保机构必须在**境内注册,依法纳税、守法经营、有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担保实力强、无不良信用记录。所担保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需要(除房地产等消费项目外)。
(三)减免相关税收。凡经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盈利性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按规定标准收取并单独核算担保业务收入的,其担保业务收入可免征3年营业税。
(四)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及中介服务,符合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取得的担保收入若占企业总年收入的70%以上的,且属于**企函[**]48号名单内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可按规定报批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按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转变经营观念,按照“平等公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积极支持担保机构建设。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担保机构的规模大小、资信程度、抗风险能力等因素,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资信评估标准、责任分担比例等内容,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可实行限定工作日制审批制度,或者按双方书面合作协议高效便捷地办理审批手续,合理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对重点扶持的担保机构,可适当放大担保资金的担保倍数,有限分担贷款风险责任;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与借款人、担保人商定贷款利率。
(三)人民银行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建立互联互信的合作关系。对信誉良好的担保机构要积极给予信用评级和贷款支持,并帮助其进入与省级金融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目录。
五、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环境
(一)工商、国土、房管、车管、林业等担保、反担保资产法定登记机关要切实履行《担保法》、《土地法》、《物权法》等赋予的法定义务,为依法登记的担保机构办理反担保抵(质)押合同登记手续,并依法允许查阅、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客户相关的登记资料。
(二)着力解决担保、反担保资产抵(质)押登记相关问题:
1、对企业和担保机构办理担保、反担保资产登记,担保机构依法处置担保、反担保资产等有关收费,工商、国土、房管、车管、林业等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2、企业资产作为抵(质)押资产,其价值由担保机构和企业双方共同确认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林业等部门应予以登记,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强制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确因历史原因无法出具抵(质)押资产所有权证明,但有合法的相关证明,证明其资产所有权属的,价值由担保机构和企业双方确认,工商、国土、房管、车管、林业等部门应予以登记;
4、对担保机构单笔担保业务,工商、国土、房管、车管、林业等部门凭担保机构与企业签定的委托担保合同和担保机构与当事人签定的反担保抵(质)押合同办理登记;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企业资产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反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工商、国土、房管、车管、林业等部门凭担保机构与当事人签定的最高额反担保抵(质)押合同办理登记;对担保机构委托贷款业务,工商、国土、房管、车管、林业等部门凭金融机构与企业签定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担保机构与当事人签定的担保抵(质)押合同办理登记。
(三)政府依法可以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对担保机构公开。对担保机构开放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年检等信息;
2、公证机构的财产抵押登记信息;
3、税务部门的被担保企业违法违章情况;
4、政府其他部门的依法可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六、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一)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项目融资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和**银监分局组成,市经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日常的协调工作及对市级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联席会议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二)规范担保机构的设立与运作。设立担保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严禁抽逃资本金。担保机构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规范操作程序,不得将存入的保证金转嫁于中小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健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等管理运作机制;强化资金管理,有效防范担保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