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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办[]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就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基本目标:年以前全市初步普及普通话,基本规范汉字的社会应用。
具体目标:
1、普通话成为党政机关主要工作用语,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要达到省人事厅、省教委、省语委《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意见》(语[]号)中规定的等级要求,并在工作中使用普通话;普通话成为学校的校园语言,师生的普通话水平要达到原省教委《关于教师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教办[]号)和原省教委、省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语[]号)文件中规定的等级要求,并在校园中自觉使用普通话;普通话成为电台、电视台播出用语,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等级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普通话成为公共服务行业的主要服务用语,“十大行业”(指公共服务行业的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十个行业)从业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少量以口语表达为职业,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行业人员,如场、车、机、船播音员,应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2、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领域的“十大行业”的社会用字达到国家现阶段规范标准要求,公共场所的标牌、宣传标语、广告做到文字规范、字形完整。手书的招牌凡使用了繁体字的,必须在明显的位置再配放规范字的标牌。
3、编辑、记者、校对人员、影视中文字幕机的操作人员、计算机录入人员、名称牌、招牌、牌匾、广告制作业等与文字应用关系密切的从业人员应掌握汉字的规范知识,提高规范应用水平,逐步持证上岗。
二、评估范围
全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范围是:各县区和市开发区及所辖乡镇的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的十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
三、实施步骤
区、区、区、市开发区的城区为“二类城市”,今年年底前完成自查自评,年月日前省语委进行认定性评估。各县区所辖乡镇为“三类城市”,今年年底前完成自查自评,年月日前市语委进行认定性评估。
四、评估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项基本措施,是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推进语言文字应用的依法管理和城市文化建设;有利于提高城市居民的整体素质和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意识;有利于树立城市良好形象,营造扩大开放、加快现代化建设进程的良好环境;有利于带动周边地区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纳入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并在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监督和组织协调作用,认真研究制定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规划和工作方案,落实党政机关特别是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及基层单位的责任。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语言文字工作。
2、突出重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要以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四个领域为重点。其中,公共服务行业领域要以商业、邮政、通信、文化、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为重点。在推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中,要加大重点领域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作用、国家公务员的带头作用、新闻媒体的示范作用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带动和影响全社会用语用字的规范化工作。要着眼于“初步普及”和“基本规范”的目标,以宣传教育为主,加强引导。通过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示范单位和评选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等办法,提高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水平。
3、注重实效,抓好制度建设。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要着眼于制度建设,立足于提高人们的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意识。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系统的工作基础和条件进行分类指导,采取积极、稳妥的步骤,分步推进,如期达标。通过评估,切实加强基层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专兼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