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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培训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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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培训工作意见

为全面提高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按照培养合格技能型劳动者的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培训项目和资金统筹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相适应。到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均得到一次以上技能培训,掌握至少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二、做好统筹规划

(一)编制培训规划。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培训规模和重点,确定培训机构的类型、数量和布局,抓好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强化行业、企业培训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依托企业开展的农民工培训进行协调和指导,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监督检查。各行业组织要做好行业人力资源预测,为企业提供培训信息等中介服务。各类企业要把农民工培训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培训待遇,鼓励企业和行业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岗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培训奖励基金,扶持农民工参加学习与培训。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按照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整合农民工培训资源。摸清新增农民工培训需求,建立培训资源库。依托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依托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等资源,推广农民工网络培训、广播电视教育和电化教育。

(四)招标认定定点培训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对定点培训机构下达详细的年度培训计划,及时向社会全市定点培训机构和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工种。

(五)规范培训机构管理。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指导定点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培训工作。要建立培训效果评价制度,每年年终对定点培训机构中标项目进行评估,根据其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以及培训后就业率等综合考评情况给予评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转包其它单位等情形的,直接撤销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不得进入下一年度招投标范围。

三、注重培训质量

(一)做好培训组织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各

类培训的组织工作,多渠道宣传有关政策,广泛动员农民工

参加培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定点培训机构、农技推广站、村(居)委会以及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培训项目、培训机构等方面的信息,为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项目提供便利条件。

(二)多形式、多方式开展培训,增强针对性。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情况,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规范培训形式和内容,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重点开展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容量大的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农民工培训。要采取理论学习、技能操作和生产实践相结合,集中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的培训方式。职业技能培训要包括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培训,实际操作培训时间不少于总培训时间的2/3;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业知识培训和创业服务。

(三)实施分类培训。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求,分类实施培训。转移就业培训主要针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开展专项能力或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安全培训和法律知识教育;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主要针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针对农村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主要针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就业转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和返乡农民工等进行提升创业能力培训;家庭服务业培训主要针对进城从事家庭服务等产业的农民工开展基本家庭服务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重点围绕镇、村中小企业以及农产品加工、农村妇女手工编织业等传统手工艺开展培训。

(四)加强培训基础管理,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加强农民工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各类优秀人才到基层农民工培训机构服务,打造一批重点专业,培训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师资队伍;根据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抓好培训教材规划编写和审定工作;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统一培训学员信息库;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将农民工培训信息管理纳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统一高效、互联互通的农民工培训信息,提高农民工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要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统计工作,准确统计参加培训项目实际人数,并按季度报送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强化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严格培训结业考核和发证制度,对于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对经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规范培训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统筹使用培训资金。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将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民工培训资金统筹使用。

(二)制定培训补贴基础标准。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通用型工种为主,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使农民工能够掌握至少一门实用技能。按照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相同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

(三)严格培训资金管理。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管理,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严肃查处套取培训资金行为。明确资金申领程序,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培训监管

(一)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评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年度培训计划,依照职责指导和实施农民工培训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农民工技能实训基地的统筹规划;人社部门负责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教育部门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筹集、管理与监督;建设部门负责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安监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实行岗前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科技部门负责农业科技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二)加强责任目标考核。各镇(街区)要把农民工培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对本区域农民工培训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绩效考评办法,统一组织对培训项目的考评。

(三)加强政务公开和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工作透明度,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和定点培训机构等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不断完善管理措施,提高农民工培训的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市有关部门要设立公开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强对中长期农民工培训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分析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培训工作经验,对农民工培训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