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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农业农村工作服务中心,各涉农街道城乡工作服务中心,城北物流园区农村工作科:
随着第十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推进,全区新的一届村民代表和村委会成员即将产生。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现对选举产生新一届民主理财代表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主理财人员产生的程序方法
民主理财是集体经济组织(社区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社)成员(股东)代表实施民主监督的重要环节,是财务公开的前提和基础。
(一)民主理财代表的产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应建立以群众(股东)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各集体经济组织(社)的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由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民主理财成员一般应随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届期同步,可连选连任。
2.民主理财成员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社)成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仍按原村、组级选举产生各自民主理财小组;对已成立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在监事会的指导下成立相应的民主理财组织。
3.选举方式可由村“两委会”、合作社“两会”共同商定提名、差额选举产生,也可由村(股)民会议或代表会议直接选举产生(村“两委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4.民主理财成员人数,村级(社)一般由5-7人组成,区域规模较大的行政村(社)不得超过9人,并推荐1人为组长;组级一般由3-5人组成,同时推荐1人为召集人。
5.对选举产生的民主理财人员,各镇(涉农街道、园区)农经、纪监等部门应及时组织业务培训,培训合格者报区委农工办备案,实行持证上岗。
(二)理财步骤和方法。
1.全区村集体经济组织(社)每年理财不少于4次,组级理财不少于2次(对资金使用较频繁的组可实行季度理财),在年终分配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年度理财。
2.全区各集体经济组织(社)的理财时间,季度理财统一定为每季度后次月的5-10日,年终决算分配可延长至次年春节前。
3.各集体经济组织(社)的民主理财工作,必须在村“两委会”、合作社“两会”及其经济组织的领导和村总账(联队)会计的具体指导下进行,参与理财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或由村(社)领导随意指派、增减人员。
4.每次民主理财,理财人员必须做到:一在已理财的相关凭证上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章戳,以示负责;二及时在民主理财记录簿中记载规定的事项,以完善相关手续程序,并将所有财务资料及时交还财会人员妥善保管、存档;三严格审核把关,如在业务上发生争议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得随意影响、阻止理财程序和手续的完备。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对理财小组提出的质疑和建议,必须及时作出说明,并形成记录,纳入档案管理,不得推诿扯皮、压制和打击报复。有关纠正情况和改进措施须向理财小组通报。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民主理财代表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熟悉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能自觉遵章守法;
2.具备初中(或相当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熟悉和了解一定的财务会计基础知识;
3.为人公道正派,并在群众中享有较好的口碑;
4.敢于坚持原则,并在维护多数群众利益上不循私情,不为私利;
5.乐于奉献,并有一定的组织和工作能力;
6.被选举人员年龄原则上为18-58周岁,特殊情况可延至60周岁。
三、相关要求
1.凡经选举产生的民主理财代表,须填制民主理财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分别汇总,村级(社)理财代表汇总表报区备案,组级理财代表报镇(涉农街道、园区)备案。
2.凡选举产生的民主理财代表,经审核同意后,由各镇(涉农街道、园区)具体安排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区委农工办统一发放民主理财人员上岗工作证,做到持证理财。
3.应充分尊重被选举产生理财代表个人的意愿,不得勉强和草率,同时应充分考虑因常年或长期在外省、市务工人员被推举产生,以免影响民主理财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进行。
4.各村(社)会计负责收缴上届理财人员的民主理财证,并上缴到各农经站存档,新的民主理财证待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放。
5.新一届选举产生的民主理财人员上岗理财从2014年一季度开始。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