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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支持农业发展、提高农民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特色农(林)业基地。
继续加强农(林)业特色基地建设。
1、凡当年被列为省、市、县农业或林业精品基地等项目并验收通过的,每只分别奖3万元、2万元、1万元。
2、凡被列入国家科技星火计划并实施通过的,每个奖5万元。
3、凡当年村庄平原绿化通过县级验收每亩奖励0.1万元。凡当年被评为省、市、县绿化示范村或森林村庄的,分别奖2万元、1万元、0.5万元。
4、凡当年积极配合完成县储备粮收购任务的每百公斤奖6元。
5、凡当年实施土地(林地)流转的村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并经县级验收通过的,连片方在100亩及以上的,每方奖2万元;200亩及以上的,每方奖4万元;500亩及以上的,每方奖10万元。
二、改善农业水利基础设施。
继续开展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小流域治理、渠系配套、河道溪流清淤和山区农民饮用水等工程,凡水利工程经上级立项并经县、镇验收合格的,按工程结算价为准,分别给予一类村25%,二类村15%的比例给予补助;清淤每立方米补助4元,以上级验收量为准。(一类村:祝家、宋家店、合心、王化、小舜江、横路、沈村、黄上坞、中眉岙、岔路口、新横溪、红墙下、五联、同康,其余14个村为二类村)。凡列入县级以上项目补助资金达一类75%,二类85%及以上的,镇给予缺口补助。
三、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家乐,农产品品牌建设和绿色认证。
1、凡当年被列为国家、省、市级农(林)业龙头企业或示范园区建设并实施通过的,分别每家奖5万元、3万元、2万元。
2、凡当年被评为国家、省、市、县级示范化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每家奖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3、凡当年被评为省、市、县提升型农家乐(村户型、农庄型)示范村、点,星级农庄和精品项目的,分别奖3万元、2万元、1万元。
4、凡当年获得国家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食品),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或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基地,每只分别奖1万元、0.5万元。
5、凡当年被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国家出口名牌)每只奖5万元;国家免检产品每只奖3万元;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每只奖2万元;市级著名商标每只奖0.5万元;当年认定为省、市级出口名牌的每只分别奖2万元、1万元。
6、凡当年牵头或参与制订并国家行业标准的,每只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7、鼓励发展会展经济,凡农业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国家、省、市和县举办的农展会每次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
8、对动、植物防疫,农产品安全等农业专项工作,以及“两区”建设,镇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予以实施。
四、其他
1、各单位必须依法经营,对存在偷税、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的,不符合城乡规划管理、土地管理、生态环保要求,以及当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信用失范事件的,一律取消享受上述政策的资格。
2、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奖金(资金)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与奖励(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