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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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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群众食品安全,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序推进,加强农贸市场的规范提升工作

(一)加强对市场建设的规划和审批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规划、粮食、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配合,做好小菜场的规划编制工作。农贸市场新建、改造需根据我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按市场开办有关程序审批。

(二)以“四城同创”为契机,抓好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十小”整规要求,抓好现有市场的统一规划和改造提升,力争用三年时间在集镇所在地(或中心村)按照二星级标准规划建设或改造提升一个农贸市场,满足辖区周边居民生活需要。

二、划行归市,整顿规范市场周边经营秩序

(三)坚决取缔占道设摊和马路市场。纳入“四城同创”范围的街道办事处要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坚决取缔占道设摊、马路市场。

(四)严格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要严格规范,按市场管理要求划行归市。农贸市场外原则上不得经营与市场内相同且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管理压力较大的鲜肉、活禽、水产、蔬菜等商品,若在场外有占道经营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规范管理;若在场外通过门店经营的,由市工商局牵头规范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予以配合。

(五)积极引导自产自销农产品入场交易。农户自产自销上市的农产品应到市场内自产自销经营区或其他指定的场所经营。每个农贸市场都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自产自销经营摊位,用于吸纳上市交易的自产自销农户,并由市财政、工商等部门共同核定每年给予市场举办者一定的补贴。

三、齐抓共管,扎实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卫生、动物防疫、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卫生城市创建、星级市场达标、食品卫生管理、动物疫病防控等一系列标准要求,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场举办者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设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安排管理经费、健全管理制度,真正落实经营秩序、环境卫生、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责任。

(七)加强对无证菜市场的整治规范。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贯彻《省小菜场整治标准规范(试行)》文件精神,建立专门组织、纳入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堵疏结合,强化管理,全面提升小菜场硬件设施和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小菜场无证经营和脏乱差等问题。

(八)加强农村集市贸易和物资交流会管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牵头组建由集市贸易和物资交流会所在村(社区)、工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管理组织,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督促举办者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做好集市贸易和物资交流会的秩序、卫生、商品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