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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开发区、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从根本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确保全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到2020年,全区耕地面积不少于5.25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878万亩。
(二)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全区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二、责任主体
(三)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是指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耕地保护和查处破坏耕地行为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耕地保护的行政责任主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是直接责任人。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耕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耕地保护工作。监察、财政、农林、环保、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和破坏耕地行为的执法查处、起诉审理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
(六)各镇(街道)要在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统筹生态环境建设与耕地保护,积极挖潜开展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制止破坏耕地的行为,做好对违法建设的查处、拆除、没收、恢复原貌等工作。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的耕地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在我区范围内的执行情况。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制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八)农林部门负责加强耕地质量监管和建设,依法规范推进高效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发展,引导农业结构合理调整,稳定耕地面积,确保粮食和其他关系民生的重要农产品供给。
(九)环保部门负责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予以保护,加强土壤、水体等污染防治,修复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十)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并管理好耕地保护方面的资金,确保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资金投入。
(十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区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积极协助国土部门遏制耕地破坏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案件协查、司法移送、责任追究等工作。
四、工作制度
(十二)各镇(街道)应当成立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基本耕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
(十三)各镇(街道)应当制定耕地保护计划,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要逐一分解落实到每个地块,确保图、数、地块一致,并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公示牌,埋设基本农田保护区界址桩;及时落实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耕地、农户对其承包耕地的直接保护责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坚持耕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撂荒、闲置耕地或者破坏耕地;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有效增加耕地面积;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监察动态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巡查责任,有针对性地确定巡点并落实责任人,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每年12月底前向区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十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全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加大补充力度,确保耕地动态平衡;加强土地监察,加大巡查力度,进一步落实土地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
(十五)区人民政府将定期对各镇(街道)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的主要内容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否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数量;是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耕地保护工作组织、制度、措施、资金是否落实到位;违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案件查处率是否达到100%。
五、责任追究
(十六)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土地管理职责,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年度内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区政府将依照《省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十七)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不履行本意见规定职责并经核实的,提请区政府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追究责任。
(十八)对非法侵占、破坏耕地,挪用耕地保护资金的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务院2011年7月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十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