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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练湖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整合财政性资金,进一步加大支持农业发展的投入力度,加快发展现代高效农业;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对我市的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业发展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优质现代高效农业的各项政策,积极筹措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安排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民间资本、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入“三农”,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的发展步伐。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积极推进农业向专业化、产业化、集约化方向转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本意见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每年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农业发展专项基金(含现代农业发展奖励扶持资金)。
三、农业发展基金的补贴对象及内容。补贴对象:是指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加快发展优质、高效、现代农业的各项政策规定的各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补贴内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设施农业生产、产后加工处理设备、规模畜禽养殖、新型农机具推广、科技示范推广、农产品质量建设、农村绿化造林及有关涉农服务体系建设。补贴标准: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在全年农发基金总额以内,结合我市实际,对不同类别的项目内容,按照不同标准进行财政资金补贴。
四、农业发展基金补贴项目的申报。年初,项目申请单位、个人应认真对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优质、高效、现代农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规定,并结合相关项目实施细则、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补助办法等相关规定,选择符合补贴要求的项目向财政和农林、农机、水利、农发等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同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及必要的附件。市财政局会同农林、水利、农发、农机等部门对项目立项进行初审确认(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编入项目目录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对有投资主体投入,符合我市农业发展规划的农业园区项目,逐步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试点。对产业特色明、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运行机制好、符合我市农业总体规划和布局的示范园区和农业龙头企业优先立项。
五、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的核定。市财政局根据农林、水利、农机等部门收集上报的补贴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有关单位涉农服务资金需求进行汇总,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额度内进行基金使用计划编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确定。基金使用计划实行一年一定,原则上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六、每年农发基金中预留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集中财力支持重点农业项目建设及重大农业灾害、突发疫情的处置。具体项目和补贴金额由分管市长召集财政、农林、水利、农机等部门研究确定。
七、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和拨付。根据年初项目资金的安排计划,项目实施完成后,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考评验收,结合对项目的考评验收意见,下达补助资金,并由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镇(区)财政所或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调整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挤占、挪用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需要实行资金报帐的实现财政报帐制管理。
八、农业发展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对项目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市财政可停止拨付项目资金、限期整改或中止项目执行、并收回项目资金。
九、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对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或检查。建立健全农业发展基金的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对于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可通过媒体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扶持资格,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以前年度有关制度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执行本意见。本意见由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