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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第一条为了增强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认真落实土地储备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规范土地征收、开发行为,根据国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县政府《县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县范围内依法新征收土地、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的收购和储备。
第三条县土地收购和储备委员会为土地收储管理单位,负责土地储备的总体运作,做好土地储备的计划、开发、利用和供应的决策与土地收储资金的筹措和调拨。土地收购和储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四条县国有土地综合开发公司为我县的土地收储实施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收储土地的征收实施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做好项目策划、征地政策指导、用地指标落实、土地报批、土地出让等工作。
县建设规划局做好储备土地的规划控制等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金收支的管理,并会同国资局负责收储资金的筹措。
县发改局、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收储实行计划管理。土地收购和储备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在征求乡镇(街道)意见后,拟定土地收储计划,经土地收购和储备委员会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执行。
土地收储计划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一个月内,由土地收购和储备委员会将土地征收任务下达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征收任务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完成征收任务的给予适当奖励。
计划外收储项目的实施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六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严格执行财政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局提取相关税费后拨付至县国有土地综合开发公司,再由县国有土地综合开发公司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用于储备土地供地前的土地征收、开发整理、用地报批等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和土地收储、房屋拆迁工作经费。
第九条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储备土地,由用地者或组织用地项目实施者向县国有土地综合开发公司支付收储成本。
第十条县财政局、国资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和资金清算制度,及时拨付土地收储资金,保障土地收储机制快速高效运行。
第十一条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统一认识,形成合力,认真贯彻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切实抓好土地储备工作。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建立起土地征收、储备、出让情况对应信息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土地收储工作任务和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不折不扣地做好征地拆迁和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本实施意见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实施。
第二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土地收购储备是政府按照法律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以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经营管理行为。目前,我区土地使用制度正处于转轨过程中,土地市场发育和运作存在着诸多矛盾和困难,迫切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土地收购储备目标管理模式。为加快推进我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做大做强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就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土地收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在土地市场中对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作用。通过土地收购储备,政府可以更好地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对经营性土地的供应数量、结构、布局、价格、时间等进行有效控制,使土地管理走上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二)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机制,有利于政府优化土地市场投资环境。通过土地收购储备,不仅促进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深化,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和土地的统一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且体现我国土地一级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三)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机制,有利于政府从长远着眼,实现城市总体规划。通过土地收购储备,可以实现土地供给与城市规划一致,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定时供应土地,明确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参数,增强城市规划刚性,增强经营城市能力,形成最优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四)建立土地收购储备机制,有利于政府构筑新的融资平台,积聚建设发展资金。通过土地收购储备,能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政府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在经济上得到效益最大化。
二、切实加强土地收储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建设交通工作副区长任副组长,政府办、计经局、监察局、建设局、交通局、房产局、公安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研究土地收购储备政策、工作程序、制定除工业农业用地之外的商业、金融、房地产等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确定年度土地收储计划,明确年度收益、融资、责任考核指标;协调土地收储与基础设施、交通框架同步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收购储备资金、筹措政策、收益分配政策;协调解决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中的重大矛盾;审查监督计划目标执行和资金运作情况。
(二)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中心受区政府委托,在区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领导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促进土地价值效益最大化。其主要职责:对全区范围内适宜商业、金融、房地产开发新增土地和存量国有土地进行收购储备;制定收储工作方案,做好收购、储备土地奖金运作,定期向区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负责收购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工作;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综合市场需求和政府资金等因素,进行适量土地储备;管理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和征用土地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后的剩余国有土地;完成领导小组下达的收益和融资任务。
三、坚持统一的土地收储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征用、统一补偿安置、统一供应的原则。全区除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用地等享受国家规定划拨供地方式,以及工业、农业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外,其他所有商业、市场、金融、旅游、房地产等经营项目用地必须由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投入土地市场,一律进行公开、公正、公平运作,实现“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管理目标。
四、明确土地收储范围及方式
(一)土地收储范围:区各镇(街道)、除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划拨供地及工业、农业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凡商业、市场、金融、旅游、房地产等经营性土地及开发园区房地产用地全部作为收储范围。
(二)土地收储方式:
1.征用方式。对集体性质的土地由收购储备中心统一征用,统一储备。
2.收购、置换方式。根据城市规划,通过经济投入的方式,选择开发潜力较大的地块及没有合理利用的地块或已阻碍城市发展的土地进行收购、置换储备。
3.收回方式。对闲置、逾期未开发以及土地使用期满的土地进行收回,对违法用地的土地进行没收,由区收购储备中心统一运作。
4.红线控制方式。根据建设规划,将规划中的经营性用地采用红线控制方式控制范围,实施滚动储备。
5.合同收储方式。如镇(街道)无能力实施征地补偿的,可实行合同收储方式,即:土地收储中心按区政府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在增加30%补偿金的基础上,与镇(街道)签订一次性包干收储协议,进行土地收储。
五、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基金
(一)建立土地收购储备专项基金,从每年度土地收储出让净收益总额中提取10%的资金,作为土地收购储备专项基金。在收购储备初期,资金以银行借贷为主,财政投入为辅。根据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确定年度资金额度,通过招标方式向银行借贷解决,不足的通过财政或市场运作补充解决。收购储备土地的银行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
(二)由于土地收购储备具有一定的风险因素,因此,同时建立土地收购储备风险基金,从每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区级留成部分按5%提取。
(三)收储基金的管理按现行国土、财政有关规定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六、实行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收购储备土地出让净收益坚持“统筹兼顾、利益共享、合理分配”的原则。在提取10%收储基金后,根据确定的出让底价,按如下比例分配分成:
(一)、城市规划区内:出让价格在出让底价以内,区70%、镇(街道)30%;超出出让底价的部分按八二分成。
(二)、城市规划区外:出让价格在出让底价以内,区40%、镇(街道)60%;超出出让底价的部分按六四分成。
(三)、收储的园区土地,出让价格按原规定执行,超出出让底价的部分按二八分成。
(四)、因企业改制或因规划要求搬迁的企业用地,由收回后的土地所有权归区政府所有,出让收益属于区政府。在按国家规定交纳完税费后,净收益由区政府统筹用于企业的职工安置。
(五)、凡以合同储备方式储备的土地,在土地出让供地后,镇(街道)可再分成10%净收益。
七、加快土地收储工作的推进
土地收储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全区一项综合性的全局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是领导思想要高度统一,形成合力,共同把关。二是园区、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有大局意识,要严肃纪律,确保全区上下一盘棋,保证土地收储工作顺利推进。
(二)为保证城市规划内土地收储工作和旧城改造,每年在两大园区(开发区、科学园)滚动收储6000亩经营性用地,除部分滚动运作外,其余土地向银行抵押贷款,为城市建设筹措资金。
(三)土地收储依照全区城市规划和交通道路规划,超前实施收储。凡列入政府当年收储计划的范围,城市建设、规划、交通等部门应同步先期实施基础设施、道路框架的构筑。
(四)为保证土地收益最大化,适当把握土地供应节秦,区政府将制定专门政策,对土地供应实行总量控制,有计划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