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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转型升级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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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转型升级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和县《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力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养殖规模化、管理规范化、排放生态化、巡查常态化”工作要求,在前两年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区域养殖场和小规模养猪场的清养关停力度,严控严管新建扩建养殖场,到2014年3月底,全镇规模猪场个数大幅下降,生猪饲养量得到有效控制,存量养猪场全面实施分类治理,家禽养殖结构进一步优化,生态养殖规模进一步扩大,实现全镇畜牧业减量提质和生态循环发展。

二、工作要求

结合我镇“美丽乡村”建设和清水工程推进需要,进一步扩大畜禽禁养区域范围,坚决关停低、小、散畜禽养殖场,有效削减镇域内畜禽特别是生猪的饲养量。对重点区域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全部实行清养关停,对非禁养区内存栏生猪500头以下的经营性猪场实行清养关停,继续实行大型养殖场污水纳管排放、中型养殖场限期治理,切实推进养殖场粪便无害化收集、资源化利用,科学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行为,全力推进畜牧业转型发展。具体为:

(一)扩大禁养范围,全面实施重点区域养殖场的清养关停

一是在我镇的县级断面水质监测点两侧100米,上、下游1000米。

二是集镇建成区及其外围500米。

三是其它没有治理条件或难以治理、群众反响强烈的畜禽养殖场。

上述重点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全部列入禁养范围,要求限期实行清养关停。

(二)提升养殖标准,清养关停存栏500头以下的经营性生猪养殖场

对全镇范围内存栏500头以下的经营性养猪场全部实行清养关停。对非禁养区内存栏500头以上的养猪场自愿申请或政府要求清养关停的,同步同等列入清养关停范围。存栏5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以2012年12月县农业局《关于开展全县规模畜禽养殖场调查的通知》调查上报汇总数据为准。存栏5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以镇2012年底畜牧报表汇总数为准。

以上两类畜禽养殖场,限期在2014年3月底完成清养关停,其中2013年12月底完成50%,2014年3月底完成50%。

(三)科学推进非禁养区养殖场的分类治理

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不得新(扩)建养殖场。通过调整优化养殖区域布局,提升改造非禁养区具有适宜规模(生猪存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严格控制存量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1.大型养殖场实行污水纳管排放。存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实行纳管排放模式治理。

2.中型规模猪场实行沼气工程治理。非禁养区域存栏500头以上中型规模猪场实行名单跟踪管理,限期在2013年12月15日前全部完成沼气治理。鼓励有条件的存栏500头以上规模猪场在完成沼气治理的基础上实行污水纳管外排建设。

3.积极推进绍鸭养殖场的治理工作。对非重点区域外的养鸭场,实行沉箱式围网技术的治理,防止污染物进入河道。积极引导养殖场(户)开展离地网上平养设施改造,探索试验绍鸭笼养、旱养养殖模式。

4.实行严格的畜禽养殖污染清养出局制度。对存栏500头以上的养猪场和其他养殖场,要求限期按规范完成治理任务。在限期内未完成分类治理、治理不达标或治理后仍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一律列入清养对象,限期关停,财政将不再作任何政策补偿。

(四)实施生态养殖证发放管理制度

对符合《县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完成畜禽养殖污染分类治理且排放规范,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按规定通过畜禽养殖场的备案,实施畜禽标识和追溯体系建设,病死猪按要求纳入县级集中无害化处理,近年内无违法案子被查处(包括违禁药物、违法用地、违规排污、违章搭建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施生态养殖证发放管理制度。今后,生态养殖证作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申报各级政策性扶持项目、享受政府性各类补贴的前置条件。具体实施管理办法由县畜禽生态化养殖联席会议商议制定,另行下发。

三、工作步骤

1.调查准备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各村(居)对辖区范围内的生猪养殖场进行逐一入户详细摸底调查,对要求清养关停的养殖场进行登记造册,上报经发办农业线;对要求保留的生猪养殖场,由业主自行申报,经当地镇、村同意后上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汇总后提交县畜禽生态化养殖联席会议审核确定,并上报县政府办公室。

2.组织发动阶段(9月10日至9月25日)。出台2013年专项治理实施意见,召开畜禽养殖场污染专项治理动员会议,部署落实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与任务职责。

3.治理实施阶段(9月11日至2014年3月30日)。2013年清养关停的畜禽养殖场在12月25日前完成,2014年清养关停的畜禽养殖场在2014年3月30日前完成。非禁养区内纳入分类治理的养殖场在2013年12月15日前完成。

4.验收考核阶段(分年度考核,2013年12月25日前和2014年3月30日前)。列入2013年清养关停的畜禽养殖场要求在2013年12月25日前完成验收考核;列入2014年清养关停的畜禽养殖场要求在2014年3月30日前完成验收考核。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单位必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为一项事关生态环境保护、群众生活品质提高、农村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要认真部署,切实抓好。各村(居)要由主职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落实专门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镇党委、政府成立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