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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居住区及镇村建设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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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居住区及镇村建设工作意见

各村(居)、机关各科室:

为加快农村“三集中”步伐,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改善农村居民居住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组团和重点镇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现就全镇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及镇村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思想认识,统一推进要求

建设意义:实施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对加速改变农村面貌,优化产业发展布局,加快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体原则: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实行“以时间换空间”的模式,以规划引导、行政调控为主要手段,整体规划、先行试点、分步实施、分类指导、以点带面、循序渐进。

建设目标:建设经济繁荣、生活富裕、环境优良、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的新农村。

二、坚持科学运作,规范建设程序

(一)科学合理选址

1、进一步研究确定镇村布局规划,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综合考虑农民集中居住区空间与一、二、三产业布局、基本农田保护区、集镇规划等情况,,科学确定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

2根据村组所在地经济基础、区位特点、地质条件、风俗习惯,因地制宜规划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模、形式、建筑结构。

3、依据“改造城中村、整治自然村、撤并零星村、保护特色村”的要求,以规模大、区位及基础设施好的现有村庄进行改造、扩建、集聚为主,按现状建设的难易程度分为“整治型”(30户以下)、“插建型”(30-50户)和“扩建整治型”(50户以上)三种类型,以新建居住区为辅。

4、新建单个集中区的人口规模应达到500人以上,每户享受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5平方米。

5、各村农民集中居住区,由镇与村共同商议,初步确定后,报区政府批准,全镇初步确定为33个居住点。

(二)编制建设规划

1、选址确定后,除试点区编制好详细建设规划外,其它集中居住区2013年底要做好总平面图规划。

2、因地制宜采取单体、联排、多层等形式,尽量提高居住建筑容积率,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0.8。

3、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有条件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要建成一个公共服务中心(商品超市、农资农药超市、卫生服务站、科技文化室和治安室)、一组区内道路、一套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

4、建设规划要报送区政府审批后实施,规划成熟一个,报批实施一个。集中居住区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和连续性。如规划确需修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三)规范用地审批

1、土地规划要求: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用地镇区范围应为建设预留地,其他各村应做好土地置换。

2、土地调整办法:

农户跨村、组用地建房,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可采取支付土地补偿费或等质等量调换土地的方法解决。具体办法可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加大宅基地置换的力度,集中居住区建设中退出的老宅基地,经复垦整理后,可置换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

3、分户办理农民宅基用地审批手续。

4、农民集中居住区内上市的土地应征为国有。

(四)提供建筑方案

1、根据当地的民风习俗,指导农村居民选用经济、适用、美观大方的建筑方案,建造总价不高质量高,面积不大功能全的房屋。

2、要注重风格,体现特色,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建筑的式样、高度、色彩等技术指标要相对统一,其式样和图纸由镇村建办提供。

三、把握重点环节,提高管理标准

对进入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的农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准入对象:本镇范围内农村居民户。允许跨村、组建房,原则上一户一宅;符合建房条件的困难户、老龄户与条件较好又急需改善居住条件农村居民,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宅基互换,由后者到集中居住区建设。集中居住区内的房屋不得出售、转让给准入对象以外的人员。

2、原有宅基地处理。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拆除旧房、复垦土地、二是暂时保留,政府收回房产证和土地证,并签定协议,约定期限,有村收取一定土地租金,到期后(原则上3-5年)拆除旧房,交出宅基地。如因规划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原房屋须无条件拆除。签订协议时,农户需交纳一定的住宅拆除和土地复垦保证金。

3、履行审批手续。申请进入集中区建房的,由当事人向原居住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村建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4、按图施工建设。农户必须到镇村建设服务中心签订按图施工协议书,按照区、镇建设服务中心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保证样式、外墙装饰及房屋地平、门窗、檐口、屋高度的统一性,同时应交纳5000-10000元保证金,验收合格后退还。建设的方式可采用统建、自建和委托代建。

5、交纳配套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凡进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房户必须交纳一定的水、电、路、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办法和收取标准另行确定。

6、农户享受权益。进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农户,可根据农民自愿继续保留原在村组的土地承包权和户口,并按相关规定继续享受原村组今后的土地征用等相关权益,其生活纳入集中居住区社区管理。

7、施工准入制度。承建房屋的施工单位实行准入制度,并与居民户和镇村建设服务中心签订施工安全及相关协议书,每承建一户向镇村建设服务中心交纳不低于5000元的保证金。

8、加强统一管理。积极探索转变行政管理模式,在集中居住区取消原村、组建制,成立社区居委会,统一管理,居住区名称、门牌幢号要及时编排安装;推行以市场手段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规范管理,公共部位、基础设施、垃圾清运、安全保卫、绿化管理等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配套服务。

9、严格审批查处。除对危房进行必要的修缮外,要严格控制农民集中居住区外农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宅的审批。镇要加大对违规建房的查处力度,确保成效。

四、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推进政策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镇村各级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措施落实到位。

1、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村可采用“留用地”的办法,将征用土地的10%左右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

2、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内社会事业和公益事业发展所需用地,享受城市公共用地的政策,办理手续时免收镇级相关费用。

3、在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中争取安排20%左右的土地上市用于商业开发,所得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

4、集中居住整理节余的建设用地,可置换到效益高的产业集聚区或规划区发展二、三产业,其增加的土地收益,用于解决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

5、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所涉及的所有行政规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额收取。

6、对少数因房屋破旧无法居住而又无力新建住房的困难农户,要优先扶持其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居住。

7、积极引进市场化的运作模式,采用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建设。

8、对农民集中居住区以外的农户建房,原则停批,确因房屋破旧、无法居住按照“整治型”、“插建型”和“扩建型”三种类型而建设。①实行由农户申请,镇分管领导牵头村建、国土、所在村参加现场查勘,确定是否原地翻建或移位新建;②农户建房前必须由村建、国土、所在村到现场放样,凭两证施工;③建设过程中,土管、城建监察中队要跟踪督查,严禁超面积建设和违章建设;④农户建设结束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村建、国土、城建监察中队和所在村进行验收。

五、切实加强领导,明确推进责任

镇各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职能,创新思路,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扎实推进。镇成立由镇长挂帅,分管领导牵头,纪检、村建、国土、综治办、司法、城建监察中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各村也要成立专门班子,投入足够人力、精力,负责做好本村范围内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编制,拆迁补偿、工程建设和矛盾协调等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确定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尽快取得成效。

本意见由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