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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各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市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个人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我镇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筹资原则
政府组织、个人自愿、整户参加。
二、筹资的主体
镇人民政府
三、筹资的政策
1、筹资的对象为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农村在籍居民。
2、以户为单位参加。以户口登记簿中人口为统计单位,不
参加人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新参加的对象:凡能提供2013年出生、婚进或其他迁进证明的,均可作为新人员参加。
4、各村(居)的参合人数核定:以市统计局统计的户籍人口数减去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基准,应参未参人员,各村(居)必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婚出、户口外迁、服役、死亡等证明。不能提供以上证明者,作为2014年未完成人数。
四、筹资的目标
以村为单位,确保行政村覆盖率100%,参合率100%。
五、筹资的标准、补偿的比例及截止时间
2014年人均筹资标准为420元,其中:
1、农民个人缴费:2013年参加的,以户为单位,每人缴费90元;2013年未参加,2014年参加的(新生儿童、非籍婚进人员、退役士兵和刑满释放人员除外)要补缴2013年参合费用,缴费160元;农村孤儿、农村五保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麻风病康复休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的定期抚恤补助的在镇重点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等符合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免缴个人费用,由市城乡居民大病救助资金支付。
2、省、市财政补助330元。
3、提高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参合人员在本市乡镇卫生院、本市二级医院、本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本市以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可报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补偿比例分别为85%、70%、55%、45%。
缴费时间截止2013年12月10日。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人员登记核实阶段(2013年11月10日-15日)
1、会议动员。召开全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下达2014年筹资任务及部署相关工作。各村(居)相应召开会议,布置筹资工作。
2、集中宣传。将宣传材料发放到户,做到一户一份,各村要通过广播、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向农民宣传参加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动员农民群众参加。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11月16日-2013年12月10日)
各村(居)组织村组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进村入户统一收缴费用,现场开票收款,填写参保人员登记表,农民签字。收取的参保资金要及时缴存到镇财政所专用账户,财政所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市财政局专户。
(三)信息汇总阶段(2013年12月15日前)
1、参合人员审核:镇成立审核小组,由分管负责人、财政所、民政科、卫生院及合作医疗协管员等组成,于2013年12月15日前完成参合人数、名单和收取费用核对工作,逐村进行,最终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加以确认。
2、由镇卫生院存档,并于2013年12月20日前做好信息录入工作。
3、各村要做到票证、票款、台账、电脑信息四统一。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村(居)务必要高度重视,其主要负责人作为筹资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做到其他村干包组、包户。
2、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各村(居)做好参合人员收费工作。两个卫生院要组织人员到村(居)进行指导,了解筹资进度,及时帮助解决筹资的具体问题。宣传部门要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财政所要做到资金及时解缴,专账专户登记。民政科要在2013年11月30日前,与各村(居)核对好农村五保户、低保人员、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名单,提供给卫生院和财政所。
3、强化监督、严格考核。镇将组织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和农民个人参保费用收缴不及时的村(居)进行通报,对收缴的费用不及时解缴到财政所的村(居),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为了确保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顺利完成,经研究,此项工作将作为12月份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分值30分,分三个结账日:第一个结账日--12月2日,全面完成任务的得30分;第二个结账日--12月6日,全面完成任务的得20分;第三个结账日--12月10日,全面完成任务的得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