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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制砖利用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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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制砖利用工作意见

为了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切实保护粘土资源,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淤泥制砖工作促进河道整治的通知》,结合前几年我市河道淤泥及工业废渣制砖工作的实施情况,现就全市推广利废制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利废制砖的范围

我市利用废物制砖的范围为:河道淤泥、工业废渣及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废料。

二、利废制砖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申报核定程序

(一)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2012年以前企业已经开展河道淤泥制砖工作。

2、利用废物制砖的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制砖设备和相应的计量器具。制砖用粘土及废料进厂必须经过计量,企业必须生产多孔砖,孔洞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淤泥和废料掺入量达到30%以上,质量稳定、管理规范。

3、为保证河道疏浚质量,疏浚工作原则上应由专业施工队进行。

(二)申报核定程序

1、企业于当年12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当年利用废物制砖工作总结,经所在镇街道签署审核意见后交市墙改办。

2、市墙改办会同地税、水利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淤泥、工业废渣和其他废物使用量进行核定。其中使用河道淤泥的,其河道疏浚工程须符合质量要求并经有关部门审核验收。

三、主要扶持措施

1、经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企业,按5%的应纳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所得税,不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企业或不开展利用废物制砖工作的企业,按10%的应纳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所得税。

2、凡水利部门规划指定的河道,其开挖的淤泥不能用于制砖而需要进行土方置换的,由淤泥制砖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墙改办和水利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在确认淤泥回填、恢复农田生产能力、符合河道堤防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经验收合格,可享受淤泥制砖同等政策。

3、本意见所称工业废渣,主要是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难于处置且不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渣,其使用量由市墙改办、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核实后按淤泥同等量计算。工业废渣和其他废料无法核实使用量的,不予认可。

4、砖瓦生产企业受让关停砖瓦企业余留的且未享受过优惠政策的淤泥用于制砖的,由受让双方签署受让协议,并经各自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市墙改办,市墙改办会同地税、水利等部门进行实际用量的核定,经核定后可以享受淤泥制砖政策。

四、其他

1、河道淤泥开挖量由水利部门向市墙改办提供,其实际使用量由市墙改办会同地税、水利等部门共同核实。使用工业废料制砖的,由产生工业废料的企业提供具体出库数量并由市墙改办会同地税局共同核实。年终,市墙改办按规定进行核算后,由市地税局按相应的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

2、制砖企业和产生工业废料的企业,应如实提供工业废料实际使用情况。发现弄虚作假的,除制砖企业不得享受上述政策外,同时取消该工业废料享受政策资格。

3、本实施意见自之日起实施,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