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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解困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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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解困工作意见

为深化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控违拆违”专项行动,切实化解农民建房矛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抓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规划管理的意见》、《关于深化完善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着力改善农民住房条件的指导意见》、《关于县农村住房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当前农村住房建设实际,现就我镇农村住房解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镇农村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通过3年的努力,切实解决农村住房困难问题,有效缓解农民建房要求,不断提升我镇的农村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分步推进的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适度完善的原则

---坚持集中居住、节约集约的原则

---坚持探索创新、严格管理的原则

三、解困对象

指全镇范围内合法房屋建筑占地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

(含15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下的农户(以下简称个人住房困难户)。

四、解困模式

对全镇农村住房解困实施区域分类采取不同的解困模式。

1、一类管理区域:

(1)范围:县城规划控制区内(梅林路以南)。具体为国际、东昌、西衣、安华、海盐、长乐等6个行政村(居委会)。

(2)解困模式:

①农房修缮。经上级部门鉴定,被确认为危房,按村庄规划的要求,在处理好四邻关系后,允许原址、原面积、原高度进行修缮;如属于古镇控制区内,要按原风貌进行修缮;

②宅基地置换。按宅基地置换的政策要求,全部安置在镇大型农民集中区进行住房解困。

宅基地置换购房标准:住房困难户允许购置住房标准:大户(6人以上)220平方米、中户(4-5人)180平方米、小户(1-3人)135平方米以内,同时拆除原有合法住宅。对镇政府由于置换房不足或个人住房困难户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一次性购置足额换房面积时,允许保留差额的合法住宅(但土地证需按上级规定注销),在镇政府有置换房源或住房困难户经济条件改善时再行置换。如个人住房困难户不想再置换则今后涉及城镇房屋建设拆迁时,上述已置换的住房面积和保留的旧房一并计入安置面积,并按拆迁时的拆迁政策口径结算。

③旧房调剂。对已申请宅基地置换的旧房,在不影响规划实施、道路拓宽、消防安全且有保留价值的前提下,按政策优先调剂给本行政村(居)的住房困难户,但调剂受让方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及户型限额标准。对调剂的旧房,需经镇审核后及时报县有关职能部门认定并办理合法的过户手续。

2、二类管理区域:

(1)范围:全镇除一类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具体为盛陵、九鼎、大山西、前畈、白洋、大和等6个行政村。

(2)解困模式:

①农房修缮。经上级部门鉴定,被确认为危房,按村庄规划的要求,在处理好四邻关系后,允许原址、原面积、原高度进行修缮。

②农房翻(扩)建。受理农村个人建房的改建、扩建和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原有宅基地的规划许可申请,在符合条件和出具相关承诺的情况下,由镇政府出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县有部门进行审批。翻建改建以联立式建设为原则,符合一户一处要求,并且不允许建设附房和围墙。住户提出申请的,由镇城建办和国土所派员联合先行踏看,经审查符合规划的,由联系领导、驻村指导员和村主职领导签字认可,由村(居)建房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公示后将相关资料、四邻意见书、建房户平面和立面控制承诺书、原土地证复印件及其它应提供的材料报镇城建办,经审查同意后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国土办理用地手续后,由城建、国土联合放样后方可动工兴建。

翻(扩)建标准:建筑占地大户不超过115平方米,中户不超过95平方米,小户不超过75平方米。

③填充式新建。允许上述村居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填充式建房,解决住房困难户的用地需求。新建的农户必须执行拆旧建新、一户一宅和户型控制要求。填充式建房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应建联立式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大户115平方米以下,中户95平方米以下,小户75平方米以下,檐高控制在10米以下。

④农民公寓建设。新征耕地或非耕地上允许以集体建设用地或公开出让的方式建设农民公寓。

农民公寓购房标准:建筑面积限额为多层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高层人均不超过50平方米,个人住房困难户购买农民公寓的旧房必须拆除或合法调剂。

⑤“空心村”改造。按县委县政府《关于县农村住房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推进“空心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执行。

⑥旧房调剂。对农民公寓安置的旧房,在不影响规划实施、道路拓宽、消防安全且有保留价值的前提下,按政策优先调剂给本行政村(居)的住房困难户,但调剂受让方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及户型限额标准。对调剂的旧房,需经镇审核后及时报县有关职能部门认定并办理合法的过户手续。

村(居)有下列情况的,一律不予受理审批任何形式的翻建、改建申请:

a.有新增违法用地的。

b.有新增违章建筑的。

五、其他

1、有关人口的规定

(1)人口以在册常住人口(不含外来挂靠人员的户口)计算。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计算人口:

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家庭;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

依法登记的初婚夫妇(包括再婚未生育过子女的),持《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和县计生指导站出具的确定其已怀孕的证明,可按独生子女家庭标准计算;

宅基地置换中已到法定婚龄尚未结婚的青年(仅限于宅基地置换)。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计入计算人口:

原户口在所在村的未婚现役军人、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

原户口在所在村的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配偶一方在外地的(县范围内及市区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面积);

原户口在所在村,现正在劳动教养或拘役、服刑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4)征地非农子女的人口认定

征地非农农户的在册子女,参照征地非农标准仍计入人口。

(5)分户计算口径

父母有多个儿子,由于历史原因子女已事实与父母分别立户的,住房困难户不论子女是否与父母分户,父母必须跟子女其中一户一并计算(原已有合法分家析产手续的除外),未婚子女必须随父母为一户。一般以土地证持证人姓名为依据;

(6)离婚分户认定口径

为避免假离婚,离婚须满3年,统计时间截止2013年3月31日。

离婚后女方单独立户的,按单独户认定;女方以非亲属名义在前夫名下的,离婚协议上明确房产归男方,仍按独立户认定;女方户口已回迁至父母名下的,计入父母户内。子女户口根据离婚判决(协议)书规定,计入抚养人名下。

(7)出嫁女户口人口认定

出嫁女仍在父母处或单独在父母处立户的,不得立户计算,也不计入父母所在户人口数,应进入夫方计算人口。因特殊情况,户口无法迁入夫方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8)农业户家庭中非农人口认定

农业户家庭成员中有非农人口的,若非农户为夫妻一方的,且未享受过房改房等福利分房的,可计入人口,但享受过房改房等福利分房或子女等非夫妻方,不应计入。是否享受过房改房等福利分房,以房改办、公积金中心书面意见为准。

2、实施程序:

(1)镇级大型农民集中居住区安置工作由镇城建办、新农村办具体组织实施;村级农民公寓安置工作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2)购买镇级大型农民集中居住区安置房,先由个人住房困难户提出申请,再由各村按可安置比例综合平衡并确定总数后上报镇城建办,镇城建办、新农村办审核同意后将安置房指标下达各村,最后由各村通知个人住房困难户按规定购买。

(3)所有涉及新建、旧房翻(扩)建、危房修缮的住房困难户,先由个人向所在村委提出申请,经村两委讨论同意,并进行上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四邻协议等相关手续,并报镇城建办备案。

3、宅基地置换、农民公寓结算办法:

(1)个人住房困难户新购买的住房,相应户型标准限额范围以内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过部分按安置商品价结算。

购买住房的成本价、安置商品价等价格由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于当年公布。

(2)所有宅基地置换户、购买农民公寓、利用村内空闲地新建的农户,“空心村”整治地块安置的农户必须为2013年经调查确认后的住房困难户。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由党委书记、镇长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全体班子成员、各村(居)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住房解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新农村办内),具体负责农村住房解困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各村(居)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工作班子,系统谋划,扎实推进,确保农村住房解困工作落到实处。

2、注重科学规划。各村(居)要结合“控违拆违”专项行动,摸清本村的住房困难户情况,按照镇政府下达的政策制订3年住房解困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按年度分解落实任务。调查资料、解困计划和实施方案需经村(居)两委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书面上报镇党委政府。

3、规范建房管理。各村(居)在建房审批和安置过程中,坚持先拆除后安置的原则,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及户型限额标准。严格控制新的违法建房和未按审批要求建设的现象发生。

4、严格督查考核。将农村住房解困工作纳入镇对村(居)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农村住房解困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定期督查通报。对推进住房解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村(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的最终解释权归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