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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1.收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收入,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必须全部进入收入帐户,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多头开户、私设小金库,杜绝“白条”抵库。备用金不得突破核定标准,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不得坐支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支出管理。所有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发生支出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盖章),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经济管理科复核后,由单位会计人员交村财中心审核支付。大额资金结付应当以转帐或存单方式支付,提取大额现金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经济管理科确认、村财中心核准。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3.预决算管理。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资金管理岗位职责。要明确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并切实加强票据管理。集体财务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不得挪用公款,不得拆借资金给私人及私营企业,不得违反国家金融规定搞资金运作。不得将集体资金、资产为私企及个人担保抵押贷款。
5.投、融资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投、融资的,要切实把握投、融资的数额和期限,降低投融资成本,提高投、融资效益。凡投资项目投、融资500万元以下须报街道资产管理委会审批,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办公室备案,超过500万元以上须报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1.资产清查。每年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建立台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资产承包、租赁管理。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有条件的原则上实行竞争性发包、招租,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出让资产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出让集体资产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方式,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与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代表确认。凡以调拨、报损、拆迁、翻建、出让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理,单项原值50万以上须报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单项原值50万以下须报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办公室备案。不允许直接或变相对外出让(转让)资产。
三、加强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1.登记管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沙场、码头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
2.包租赁管理。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原则上应当采取竞争性发包招租的方式。发包租赁严格按照资源性质,不得超范围经营。
3.合同管理。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规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资源承包、出租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超过规定年限须经街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加强管理、明确职责
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三资”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财政分局对资金收入、支出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审计分局对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各街道要按照委发56号文件精神,成立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职责由街道经济管理科承担,具体开展所在街道、村(社区)两级“三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