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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合作社监管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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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合作社监管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区属有关园区:

为加强全区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确保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稳步、持续、健康发展并有效发挥带动作用,现就全区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督管理原则

1、坚持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信息化监管的原则。健全内、外部各项管理制度和控制体系,着重加强财务票据、会计委派、业务审计、审批程序、民主监督、数据网络、实时监控等重要环节管理,确保农民资金合作社依法合规运作。

2、坚持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对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业务活动实施持续动态的监督管理,严格监督合作社遵守监管规则,实行风险监测、预警和控制,强化人防、技防、物防、制度防等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3、坚持常态化监管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实施常态化监管的基础上,创新思路、积累经验、优化服务,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强化指导服务,确保规范运作。

二、监督管理主体

区委农工委为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业务指导责任主体,负责加强对全区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监管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对合作社开展审计和检查。区金融办、审计、公安等部门协助做好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风险防范和相关业务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资金非法运作行为。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年检工作,明确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法人主体资格。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街镇作为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管理责任主体,要履行管理职能,切实承担管理责任,并明确一名党政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具体分管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街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依法合规运行,确保健康平稳运营。农经站作为街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必须履行好对辖区内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农民资金合作社各项管理政策规定。如出现监管不力,产生风险,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将追究街镇相关责任人责任。

选优配强理事长,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选任,街镇政府要严格把关,高标准择用个人政治素质高、群众基础好、在当地有一定威望和具备一定资金实力的人选。各街镇每年对理事长开展一次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理事长,街镇政府可建议通过民主程序,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罢免理事长。各街镇明确农经站站长为合作社监事长,对合作社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市文件规定,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理事长工作实行承诺制,每年年初理事长要向街镇人民政府和区委农工委递交承诺书,确保规范运作。

三、监督管理措施

(一)严格遵循设立条件

1、明确“三农”定位。社员入社凭身份证,必须是本地农民,资金互助严格限制在所在街镇范围内,不得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向非社员投放互助金,不得对企事业单位和城市居民开展业务,不得从事担保业务,不得超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扩大再生产和农民创业范围。

2、强化资金管理指标监控。自2013年起,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初始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基础股金与资金规模比率不低于20%,不足部分应于年底分红后一个月内足额补充到位。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备付金占股金与社员互助金、应付互助金利息合计金额的比率不得低于15%。备付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投放资金。备付金实行区级专户储存、集中管理,并根据资金规模总量适时调整。

3、规范优化股权设置。单个社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10%。各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不得设置优先股。社员向合作社投入互助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作社向单个社员投放互助金一般不超过20万元;少量有优质资产抵押的,占用互助金不超过30万元。

(二)强化资本风险监管

1、合理确定资金规模。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成立当年资金规模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2000万元;规范运作二年的,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3000万元;规范运作三年以上的,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5000万元。运行条件成熟后,可根据街镇人口比例、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状况,科学合理确定资金发展规模,但必须由街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所在街镇审核把关,区委农工委最终确认并报市委农工委同意,原则上合作社资金规模最高不得突破8000万元。

2、统一互助金占用费率。坚决杜绝资金“高进高出”,投放给社员互助金月占用费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按市文件规定,原则上月占用费率不超过10‰,年占用费率不超过12%。

3、规范年终盈余分配。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年终盈余分配,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履行民主程序,形成决议,严格按照市文件规定的分配顺序,规范操作。基础股金现金分红率不得超过20%。

4、强化票据管理。票据实行集中管理,由区委农工委在市委农工委指定的票据公司统一订制,由街镇农经站到区委农工委领取,再由合作社到街镇农经站领取,严格履行领用登记制度。各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要实行票据专人负责,专柜保管,不得遗失,作废票据要随同当天的业务凭证装订存档备查,确保使用票据号的连续性。所有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不得使用私自印制票据,发现合作社使用非规定票据或使用规定票据,但存在缺号、跳号、时间错乱等问题的,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报公安部门立案处理。

5、实行总账会计委派制。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实行总账会计委派制,由街镇政府负责委派,并签定委托书,被聘用总账会计须向街镇政府递交承诺书。总账会计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熟悉和坚持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合作社会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组织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大专以上学历,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委派会计的工资待遇等费用由合作社承担,标准由街镇考核确定,农经站统一发放。

(三)不断完善监管机制

1、加强日常监管。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实行属地监管,由各街镇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对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基础股金比率、放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大额互助金投放、日常业务等进行督查,每月至少对其信息批露和主要业务情况巡查一次,及时向区委农工委报告监测和巡查情况,并协助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2、加强外部审计。各街镇要每季度对本辖区内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进行面上监管分析,撰写季度监管分析报告,每年对本辖区内合作社进行一次以上全面审计。

3、开户银行监督。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只在一家金融机构设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区业务主管部门、街镇和开户银行监督,不得另设立账户和公款私存。

4、规范会计核算和报表。全区统一使用市委农工委开发的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财务软件、票据、监管报表等,各街镇农经站要加强对报表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填报监管报表等。

(四)有效处置风险事件

各街镇应研究制定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重大案件、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理重大案件和风险事件;制定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支付风险处置预案,当发生支付风险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救助;依法处置高风险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当发生清偿性风险时,按承诺协议落实每个社员的风险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市场退出。

(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根据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工作需要,整合部门监管力量和优势,由区委农工委牵头,区民政局、公安局、金融办、法制办、工商局、人行等部门参加,定期不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针对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办法,帮助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提升运行质量,规范运作行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委农工委。

(六)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各街镇要严格监督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规范经营,对向非社员吸收存款、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吸收存款、超规模经营,向非社员、超比例和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发放互助金,违反规定融入资金,违规进行债券投资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整改不到位的,应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业务,直至采取停业整顿措施。

各街镇应当切实加强对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保障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