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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建造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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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建造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目标任务,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为目的,以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引导发展多种类型的合作社,全面提升合作社发展水平,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力争到2012年,全市合作社达到230家,入社社员超过4万人,带动农民12万户,销售收入超10亿元,50%以上的合作社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省级“四有”(有组织制度、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合作社达到50家以上。

二、基本原则

(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全体成员共同受益为主要目标,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二)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原则。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选择产业基础较好、成熟度较高的先行组建新的合作社,通过生产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创新,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

(三)市场运作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健全完善利益分配、盈余返还、自我积累、风险保障等制度,聚集资金、技术、劳动力、信息等各类生产要素,提高综合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坚持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

(四)多元主体带动、多形式发展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农村专业大户、经纪人、农业龙头企业、农技推广组织、农业教学科研单位、镇村干部等各类主体,发挥各自优势,牵头领办合作社。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鼓励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推进规范发展。指导合作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健全组织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提高分红水平,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鼓励成员以现金、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等形式认购股金,完善合作社的股权结构。

(二)扩大合作规模。引导合作社打破地域、行业等限制,积极拓展合作领域,增加合作内容,实现规模效应。鼓励合作社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开展单项或多项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一体化经营和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探索建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积极拓展农村融资服务领域。鼓励同一行业的合作社打破区域界限,组建联合社,实行跨区域、集团式发展。积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相联合,提高土地收益。

(三)提升竞争能力。鼓励和支持合作社进行新产品开发、制订生产技术规程、创建名牌,提高产品质量和知名度。鼓励合作社开展产品营销和推介活动,支持合作社对接城市大型超市,在城乡建立连锁店、直营店,组织有条件的合作社参加农产品洽谈会、展销会等活动,逐步提升产品市场份额。鼓励合作社创新服务形式,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通过服务创收,不断增加自身积累和实力,增强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级财政从2009年度起在市级农业专项资金中设立发展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并视财力实行逐年增长机制。

1.鼓励争先创优。合作社被省评为“四有”合作社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支持做大做强。对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且入社社员数超过100人以上,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合作社,每个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且入社社员数超过200户以上,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合作社,每个一次性奖励5万元。

3.支持组建联合社。对同一行业的3个以上合作社实行整合,联合后组建新的联合社,在全市同行业中经营面积、饲养量、销售量等指标规模最大,并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每个一次性奖励6万元。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就高奖励不重复。

(二)优先立项扶持。鼓励合作社积极申报市以上各级、各部门的扶持项目。市各有关部门安排的高效设施农业发展资金、农业“三项工程”建设资金、外向型发展农业资金、农业科技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优先立项扶持。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范畴,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1.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机插、机播、机收、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对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副产品收购合同以及农牧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4.合作社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经济林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特种动物驯养繁殖利用,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渔)医、农技推广、林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水面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合作社用于农村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支出,如列入合作社固定资产,分期折旧在税前予以扣除。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合作社,从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5.对农民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免征农民从合作社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6.对合作社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生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合作社用于临时性生产用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可以通过申请困难性减免办法,落实减免措施。对农民个人实际出资(入股)的农民合作组织,其建造的“打工楼”等收入,比照个人房屋税收处理,出租收入按照综合税率5%征收相关税收。

(四)减免有关规费。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规定,切实减轻合作社负担。对合作社免除义务植树统筹费、义务植树绿化费、种子质量监督检验费、种畜禽管理费、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以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标识证书等证照工本费和年检(审)费;减半收取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测费、土壤肥料测试费、计量器具检定费。合作社兴办的加工企业生产用水,由市水利(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五)提供用地用电和运输优惠。合作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畜禽舍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用地,按照农业生产用地办理手续。合作社从事果场、林场、蚕场、水产养殖、花圃(电加热)、苗圃、蔬菜种植、茶叶种植以及灯光诱虫、农田排涝、灌溉、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防汛临时用电、现代化或专业化畜禽养殖和孵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对省级“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运输鲜活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帮助办理绿色通道通行证。

(六)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市各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合作社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增加授信额度。各涉农金融机构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发展,并简化贷款手续,在贷款利率上予以优惠。面向农户发放的小额信贷,可以用于支持合作社。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鼓励合作社组织社员集中参加农业保险,提高农业保险的组织化程度。

五、加强领导

各镇、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壮大合作社作为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政策扶持,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各镇要结合本地实际,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努力把合作社建设推上一个新台阶;市农经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综合协调、指导服务的职责,强化政策落实,加强改革指导,促进规范发展;工商部门要依法做好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农民申办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发改、农林、财政、税务、质监、物价、国土资源、科技、交通、供销、供电、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做好服务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合作社的宣传报道,积极宣传先进典型、优秀品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