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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托流转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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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托流转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级文件精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保障农民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信托机构接受农民的委托,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要求,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有偿转让给其他公民、法人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行为,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创新。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有利于较好地解决目前土地流转规模较小、流转不规范问题,加快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资本化,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广泛吸引城市资本、企业资本、金融资本流向农村,形成“三农”投入新机制;有利于促进农民多渠道增收,维护和增进农民的利益,促进民生改善和农村社会风气好转;有利于实现城乡、工农统筹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形势下积极探索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形式,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符合的实际,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把推进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牛鼻子”工程和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在试点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全面推进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积累宝贵经验。

二、切实规范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行为

1.明确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的指导原则。在确保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变、土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必须坚持四条原则:一是政府引导。由政府注资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基金,出台鼓励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政策措施,制定和完善产业规划,明确试点运作办法,引导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健康发展。二是市场主导。由市场调节土地供求关系,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信托各方按市场法则和合约规定承担风险、享受收益。三是企业运作。农村土地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企业化运作,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运行规范。四是互利合作。把增进农民福祉作为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根本出发点,在保障农民既得利益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经营利润分配机制,实现农民和投资者合作共赢。

2.规范设置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机构。试点机构设置采取“1+1”模式,即:市、区县(市)、乡镇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区县(市)或试点乡镇成立农村土地信托投资公司。

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能:协助完成土地确权工作;协助调处土地经营中的矛盾纠纷;帮助土地经营者进行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组织土地委托方(农民群众)进行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介绍;对土地信托投资公司与委托方签订的土地信托流转合同进行鉴证。工作人员从现有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中产生,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

农村土地信托投资公司以促进土地信托流转、发展现代农业为宗旨,不以赢利为目的,主要履行以下职能:土地信息收集和;接受农民土地委托;向外发包土地;协助实施有关项目;帮助土地经营业主与金融部门对接;探索土地信托收益用于农民社保、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作法;探索土地信托收益进行重大项目投融资。

3.规范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流程。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原则上按照下列流程进行:(1)区县(市)、乡镇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并注资试点乡镇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基金,建立由各级政府全资控股的农村土地信托投资公司,主要用于农村土地信托投资公司的土地集中储备。(2)接受农户土地委托。首先通过公开政策信息、村组干部宣讲土地流转政策、组织群众参观农业生产经营大户等措施,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土地信托流转的积极性。其次是组织农户向农村土地信托投资公司提出委托流转申请书。最后是农村土地信托投资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合同。(3)集合、整理土地。镇、村要做好相关工作,将群众委托的土地集中成片。积极争取和整合涉农项目和资金投入,完善农田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为提高土地信托流转价格打下坚实基础。(4)土地信托流转信息。将辖区内可供流转的土地面积、土地状况、产业重点等信息向社会公开。(5)采取公开竞标等方式确定土地受托方。(6)签订信托流转合同。由土地信托投资公司与受托方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流转年限(不得突破二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租金及给付方式,风险控制措施,委托方、受托方、土地信托投资公司的权利与责任等。

4.建立健全促进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合理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定价机制。农村土地中的耕地信托流转价格原则上以实物形式确定,以货币形式结算,以履行土地信托流转合同当年、当地早、晚两季常规稻市场价的平均价为参考,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山林等其他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价格要充分考虑市场因素,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二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信托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对信托流转面积大、涉及农户多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项目,区县(市)和试点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农村土地信托投资公司要加强对甄别,确保有实力的投资者进入土地信托流转市场。要建立土地信托流转风险保障基金。原则上在签订土地信托流转合同时,要明确受托方每年年初支付当年的土地流转费用,并向土地信托投资公司交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基金。三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收益分配机制。在确保流出土地农户按信托契约获得稳定收益的前提下,土地信托投资公司利用信托土地产生的增值收益主要用于增进农民福利,也可用于再投资。四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各项制度。建立土地信托流转登记、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办理登记、审查、备案等手续;建立土地信托流转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土地信托流转资料收集、档案管理等工作;以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为主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和信访接待制度,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和案件纠纷的调解、处理、仲裁工作,维护流转双方正当的土地承包和流转权益。

三、加大对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的扶持力度

1.加大项目和资金支持力度。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发改、国土、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电力等部门全力配合,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尽快出台整合涉农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的具体方案。各试点乡镇要将推进土地信托流转与发展特色产业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制订土地信托流转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加强与涉农项目资金的对接。项目资金重点投向取得受托资格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经营大户、农业企业,以帮助其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加工储运设施和销售体系,集中打造优势特色产业。市、区县(市)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

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市、区县(市)人民银行、银监局要牵头组织农业银行、农发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到试点乡镇办点,积极探索和制订促进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信贷政策,积极争取上级金融部门政策支持,积极支持当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经营大户、农业企业积极参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土地信托流转受托方自身要创造条件,加快延伸产业链条,争取银信部门的信贷支持。要建立健全农业风险保障机制,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为土地信托流转主体规避农业自然灾害风险。

3.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以产业为支撑的小城镇建设步伐,吸引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安居乐业,就地转化农村劳动力。鼓励有能力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办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要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加强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农民素质和非农就业能力,加快农民职业化和市民化进程,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为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中创造条件。土地信托流转后的农民到所在地农业企业就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提供一次就业培训,并予以优先安排。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和劳动力市场机制,完善促进农村劳动力自由择业体系,为农民进城务工提供便利条件。

4.大力培育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经营主体。区县(市)和试点乡镇要立足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培育龙头企业,促进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市、区县(市)经济合作局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订试点乡镇农业产业化招商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加快吸引城市资本、企业资本、金融资本进驻农业、农村的速度,积极支持各种城市资本、企业资本、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依法参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乡镇要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开展特色农业与国内外知名农业品牌企业联姻的招商活动,全力引进农业战略投资者参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鼓励和支持国家干职工、外出人员和农业大专院校毕业生参与土地信托流转,创办实体,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依托优势产业培育一批示范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接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鼓励和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合作生产。切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农村土地信托经营主体创造宽松的投资经营环境。

5.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各区县(市)要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农民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大对养老、医疗、生育、伤残等保险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为土地流出者解除后顾之忧。要建立健全农技、农机、农资、农村金融、农村市场等服务体系,帮助土地信托流转经营主体解决产前、产中和产后遇到的难题,提高土地信托流转经营效益。

6.加大用地、工商登记注册、税收、电力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且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占用土地(丘岗山地按流转面积10‰—15‰的比例,耕地按流转面积5‰—8‰的比例),经区县(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查后,由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并免收相关费用。工商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信托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手续时,收费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电力、交通、通讯等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全力支持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经营主体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要成立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县(市)委书记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县(市)农村经营管理局,负责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的协调、监管、业务指导等工作。试点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2.深入宣传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试点乡镇成功经验的宣传,提高群众对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在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的认识,消除基层干部、群众的疑虑,形成推进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共识和内在动力。

3.加大考核检查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内容,加大奖惩力度,确保政令畅通。把试点工作的好坏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试点地区广大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建立试点工作月报制度,加强检查督促,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考核检查工作由各级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

4.加大业务指导和监管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及时完善试点工作思路和办法,确保试点乡镇在土地信托流转的数量、规模化经营和农民收入水平取得明显增长。各级财政、审计、经管、国土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对农村土地信托投资公司在资金使用、项目建设、信托经营情况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土地信托流转基金、涉农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耕地开发利用保护不触国家政策“底线”,确保土地信托流转收益的科学分配。农村土地信托投资公司要成立有基层组织、农民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监事会,督促受托方依法履行信托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确保公司规范运行和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