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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机构和岗位设置,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推动乡镇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建立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2.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区域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乡镇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重点。
3.坚持权责一致,赋予乡镇履行职能必要的事权和财权。
4.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积极稳妥,确保机构编制只减不增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要求
1.为乡镇转变职能创造条件。增强财政投入,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增强乡镇履行职责的能力。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相应行政管理权限。严格控制对乡镇党政领导的“一票否决”事项,坚决清理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乡镇的考核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不属于乡镇职能的事项,不得列入考核范围。
2.严格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统筹设置乡镇党政机构,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乡镇工作实际,确定党政机构设置形式和数额。乡镇人员编制由省、市实行总量控制,改革后不得突破上级核定的编制总量。在同一层级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编制实行动态管理。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增减乡镇事业站所人员编制总量的,必须由县委编办提出调整方案,经市委编办审核后,报省委编办审批。
3.理顺事业站所管理体制,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事业站所分类改革,区分事业站所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活动,对公益性机构加强财政保障,经营性机构可转制为经济实体。今后乡镇不再兴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因地制宜、综合设置乡镇事业站所,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上级部门派驻或设在乡镇的机构,其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征求当地党委意见,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要建立健全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力争3年内在全县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点。
4.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相配套的约束机制,把机构编制作为乡镇行政事业经费预算拨款的主要依据;进一步将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列入乡镇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与乡镇领导的业绩考核挂钩;进一步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明组织纪律,保证乡镇政权正常运转,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按期保质完成乡镇机构改革任务。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转变乡镇职能职责
贯彻落实好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现阶段,应主要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增强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四个方面全面履行职能。不同类型的乡镇,要结合实际,确定工作重点。
要把经济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扶持典型进行示范引导上来,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做好乡村发展规划,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农村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强农惠农措施,着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要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拓宽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通过“一站式”服务、办事制等多种形式,方便群众办事。推进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综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规范乡镇机构设置
乡镇机关内设机构统一设置为4个,具体设置为:
1.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日常工作;负责与人大、政协、武装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协调;负责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机构编制、民族宗教、人事、文秘、信访接待、档案管理、机关后勤等工作。
2.经济发展和规划建设办公室(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乡镇经济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项目开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统计、审计等工作;负责扶贫开发政策和强农惠农措施的贯彻落实;负责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参与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等工作;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村镇规划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城镇管理、村镇建设、城镇道路建设、村庄整治和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村镇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3.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乡镇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负责乡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体育、广播影视等工作;负责基层社会管理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国防动员、征兵、民兵训练、预备役管理工作;负责基层民间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
4.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管理乡镇辖区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培训、统计工作;负责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指导村级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设立人民武装部,依法履行国防动员、民兵训练、预备役管理等职能。
规范派驻乡镇机构。县法院、公安、司法、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可在乡镇设置派驻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工商所、税务所、国土资源所等,并尽可能实行区域设置。
各乡镇统一设置6个公益性事业站所(含乡镇管理和县乡共管的公益性事业站所,不含上级部门派驻乡镇机构和教育、卫生事业单位)。具体设置为:
1.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由原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机械推广站分离出经营性职能后合并组建,名称统一为“永兴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加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农业机械推广站牌子)”,正股级事业单位,实行县乡共管,以县主管部门管理为主。主要职责:负责乡镇农业、农技、农机技术推广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等工作;负责乡镇农作物病虫害、植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等各类服务工作;培育、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开发;组织农民培训,提高农民发展经济的技能,指导组建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
2.水利管理服务站。名称统一为“永兴县××乡(镇)水利管理服务站”,正股级事业单位,实行县乡共管,以县水利局管理为主。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水利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的农田水利建设及维护、防汛抗旱、水利科技推广以及农村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农村供水、水土保持等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山塘、水库、渠道管理养护工作;加强浇灌管理,指导进行节水浇灌、人畜饮水、水土保持等服务工作;协助做好本乡镇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掌握、分析、上报旱情、汛情,推广防汛、抗旱新技术;参与协调农村涉水事务。
3.文化广播电视工作站。由原乡镇文化站、广播电视站合并组建,名称统一为“永兴县××乡(镇)文化广播电视工作站”,为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正股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负责乡镇文化卫生体育建设和群众性文化卫生体育活动;负责乡镇文化广播影视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各类文艺活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组织群众性体育活动,举办各类文艺、体育培训;收集、挖掘、管理民间艺术遗产,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协助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4.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由原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更名,名称统一为“永兴县××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所”,为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正股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负责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发放和随访,开展妇女孕期定期访视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干预等优生优育工作;开展查环、查孕,上、取环,人流及输卵管结扎等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由原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更名,名称统一为“永兴县××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为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正股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负责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企业劳动用工合同签订;负责各类社会保险(障)办理工作;负责就业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负责城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检查,负责劳动争议接访和调处;负责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社会保险等服务工作;负责困难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劳务输出和劳动争议服务工作。
6.安全监督站。由原乡镇企业安监站分离出经营服务性职能后重新组建,名称统一为“永兴县××乡(镇)安全监督站”,加挂“永兴县××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站牌子”,为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正股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负责工矿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服务等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巡查,对本辖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控;了解掌握和统计、上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及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机构、人员配置和管理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负责辖区内餐饮业、食堂农村家宴、医疗机构、药品经营等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村食品药品监管员的业务培训、管理、考核。
原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行政管理职能全部划入乡镇政府。
原乡镇畜牧水产服务站与乡镇动物防疫站合署办公。乡镇动物防疫站加挂乡镇畜牧水产服务站的牌子。
(三)精减乡镇人员编制
乡镇行政编制,以2001年乡镇机关机构改革时核定的行政编制为基数,此次按10%的比例精简。乡镇财政所有关人员编制问题,根据省里另行研究的意见确定。
乡镇机关后勤服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不再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确因工作需要配备后勤服务人员的,根据湘发〔2001〕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按乡镇行政编制总额5-6%的标准配备事业编制,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
乡镇从事公益性事业的人员编制,原则上与乡镇行政编制的比例不得高于1.2:1。
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在省委编办重新核定后,按照市委编办批复的数额,结合乡镇类别,由县委编办具体分配到乡镇,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占用。
对乡镇行政编制的精减,先按2001年下达的编制基数,定编到人,实行只出不进,直至达到此次定编标准。对核定后的乡镇机构编制和各类人员名单以及今后的变化情况,各乡镇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透明,严禁违规操作,并严格进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对招录乡镇人员,编制部门要进行严格审批,严禁超编进人。
(四)明确乡镇领导职数
乡镇领导职数的配备,一、二类乡镇不超过9名,三、四类乡镇不超过7名。乡镇领导职数一般包括党委书记、乡镇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镇长、人大主席团主席和副主席、政协联络组长、武装部长等。在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扩大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及兼职。
(五)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1.对于从乡镇事业站所分离出去的经营性职能,可由原从事经营服务工作的人员组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并依法办理企业或社团登记,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完全脱钩,走市场化发展路子。一时难以实现自负盈亏的可给予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当地政府要给予适度支持,直至过渡期满。
2.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临雇人员、借用人员、挂靠人员等,要全部进行清退,具体清退办法另行确定。涉及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和派驻机构的非在编人员清退办法,分别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县直有关部门确定。
3.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评相结合等办法,实行全员竞争上岗。要合理安置在竞争中落岗的人员,不能合理安置的,要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消化,直至达到规定的人员编制标准。此次机构改革中,因乡镇合并或职数减少等组织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乡镇领导职务的干部,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4.积极创造条件,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批省农业厅等单位〈关于改革完善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从永兴实际出发,结合农村综合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制定人员分流的具体政策,采取多种途径积极稳妥分流富余人员。对自愿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关系的,要严格程序,完备法律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自愿与机关事业单位完全脱钩的分流人员要根据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偿。积极探索为乡镇分流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办法,帮助分流人员解决实际问题,切实维护他们的权益,并尽力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对于整体分流从事经营服务、经办实体的,在税收、办证等方面给予优惠。分流人员自谋职业的,纳入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的范围,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优惠政策。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乡镇机构改革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乡镇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揽总、综合协调,力争在2012年4月底以前基本完成乡镇机构改革任务。县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具体工作。县编制部门负责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拟定、上报,乡镇编制总量核定与分配,乡镇“三定”规定的审核、批复、组织实施,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的落实;县财政部门及县农村综合改革办负责研究改革成本,对改革分流人员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县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出干部配备调整、人员分流安置的政策措施。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支持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指导,不得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为改革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环境。
(二)改革的步骤。这次改革主要分三步进行。一是报批方案。时间为2012年3月底前。各乡镇做好宣传发动,成立工作机构,组建班子;深入调查研究,按照改革的要求制订本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报县乡镇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二是组织实施。时间为2012年4月上旬前。各乡镇召开机构改革动员会,制定乡镇机构“三定”规定并组织实施。各乡镇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推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分流并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三是检查验收。各乡镇要在及时完成“三定”工作的基础上开展自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于2012年4月底前将自查总结材料报县乡镇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乡镇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各乡镇机构改革情况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