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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不断推进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逐步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服务体系,更好地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精神和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乡镇财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乡镇财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乡镇财政是我区财政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乡镇基层政权稳定,促进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证,肩负着推进渔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实财政强农(渔)惠农(渔)政策的重要任务。随着新渔农村建设推进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不断加强,政府用于“三农(渔)”的资金投入不断增加,乡镇财政收支规模不断扩大。但目前乡镇财政组织机构还不够完善,管理水平还不够均衡,财政功能还不够充分,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城乡统筹和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及财政职能的进一步发挥。因此要正确认识当前乡镇财政管理的现状,重视乡镇财政建设,健全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努力发挥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职能作用。加强乡镇财政建设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必然要求,关系到党和国家民生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关系到渔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乡统筹,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工作职能
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基本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政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负责乡镇财政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管理;统筹乡镇范围各项政府性收支管理,加强财源建设,协助相关收入征管工作;管理乡镇政府性债权债务,负责乡镇国有(集体)资产和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负责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管理乡镇会计事务;负责乡镇范围各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对村级组织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管;负责对社区(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和资产的监督管理;承担其他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机构
(一)明确机构、岗位。进一步完善乡镇管理职责,设立乡镇财政管理机构,统一为“××乡镇财政办公室”,纳入乡镇机构设置“三定”方案范围。对乡镇财政收支规模较小的东极镇、登步乡、蚂蚁岛乡和白沙乡,其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可与乡镇党政办合署,履行乡镇政府的财政管理职能。各乡镇财政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总预算会计、资金监管、票据管理、国有(集体)资产监管、单位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出纳等若干岗位。
(二)明确编制。各乡镇要结合机构设置,择优配置人员,确保队伍稳定,防止不相容岗位兼职。乡镇财政办公室必须配备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人员,使用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编制,原有乡镇财政管理人员的公务员编制予以保留,人员配备提倡一人多岗,但要满足工作需要。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乡镇财政办公室原则上配备3人,设分管工作的中层干部;对经济发展水平中等及以上的乡镇,乡镇财政办公室原则上配备5人左右,单设办公室主任;对列入省级中心镇培育的六横镇,可适当增加人员配备。乡镇财政机构设置所增加的人员编制按需配置人数和现有编制(或人数)的差额确定,相应增加各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乡镇财政机构及人员编制作为乡镇政府机构组成部分,单列进行管理。
(三)明确管理体制和人员要求。乡镇财政办公室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日常行政管理主要由乡镇负责,对财政办公室主任和预算总会计的任免需征得区财政局的书面同意,业务工作接受区财政局的指导。乡镇财政办主任的配备,要有与岗位相适应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乡镇财政其他干部的配备,要充分考虑专业水平、年龄、文化等因素,把政治素质强、具有较好财政知识的人员吸收进财政队伍。各乡镇要加强对乡镇财政人员的管理,建立正常流动机制,保证乡镇财政人员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相对合理。
(四)明确人员招聘办法。为确保乡镇财政机构人员及时到位,对目前缺编的人员由区人事、财政部门进行统一公开招聘,根据招聘结果分配到各乡镇,按乡镇财政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具体招聘细则由区人事、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已满编的乡镇,如需进行人员结构调整,可由乡镇向区人事、财政部门提出要求,一并纳入统一招聘计划。今后乡镇财政工作人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各乡镇要及时补充相应岗位工作人员,人员可由乡镇内部调剂或委托区人事部门公开招聘,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四、进一步完善区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
从有利于调动乡镇政府理财积极性出发,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乡镇收支范围,简化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类型,进一步理顺区与乡镇的财力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乡镇政府聚财理财积极性。将原体制执行的第二类模式乡镇合并到第一类,更加直观地反应乡镇收支关系;调整沈家门街道体制分成办法,提高经济发展与可用财力的密切度;建立收入共享办法,稳妥衔接市对区体制政策。通过区级财政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确保乡镇财政收支平衡,促进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五、进一步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
(一)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各乡镇要在原综合财政预算体系基础上,按照“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收入管理范围,合理区分乡镇财政性收入和部门经营收入,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编制范围。加快推进乡镇所属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按“复式预算法”和“零基预算法”的要求进行编制,区分经常性经费、一般项目经费和建设性支出,制定部门支出标准定额。逐步完善经常性支出标准定额体系,根据财力情况稳妥安排项目支出,科学合理地编制涵盖所有财政性资金的年度财政预算。
(二)强化预算管理。各乡镇财政部门要与国税、地税等征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和协同治税工作机制,及时了解税源动态。对乡镇组织的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预算管理范围。要认真及时编报乡镇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人大审议,增强预算的刚性,强化预算执行和管理。
(三)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要着力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确保新增财力三分之二以上用于民生,切实保障渔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管理等基本运转的支出需求,努力提高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的保障能力,满足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
(四)加强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审批制度,各乡镇应及时将乡镇政府性债务计划报送区财政局,纳入全区年度债务预算管理,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严格执行。各乡镇要加大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力度,提高乡镇政府的债务风险防范意识,防止盲目举债,积极筹措偿债资金,有效控制乡镇债务规模,努力化解乡镇政府性债务。
六、进一步强化乡镇财政监管职能
(一)加强财务资产管理。要建立和完善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推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制止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强对乡镇级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明晰产权,做大做强做好乡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加强乡镇本级及村级财务的管理和指导,做好财政扶持村级组织补助资金的监管。
(二)加强财政资金监督。各乡镇要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要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目标,将乡镇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全程参与监督管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强化对直接或间接补助到渔农民的财政资金的管理,严格项目资金监管。要切实做好对各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杜绝截留、挪用和私设“小金库”等现象,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三)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各乡镇财政要制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监督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印鉴管理制度等,建立起一套纵横联动的财政监督机制,使监督检查贯穿于财政资金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监督的全过程。
七、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财政的指导和管理
按照“省级加强指导、市级大力推动、县级抓好落实”的要求,区财政局要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将政策动向和资金动态及时传递给乡镇财政;要加大对乡镇财政管理设备配置的投入,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乡镇财政建设,对乡镇财政机构、编制、人员已到位的乡镇和完成部门预算试点的乡镇,积极向市财政局申报“以奖代补”奖励资金补助;要依托“金财工程”,积极推进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乡镇财政机构的理财能力;要加快知识更新,做好乡镇财政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要规范乡镇财政运行,增强公共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基层财政财务管理水平。
加强乡镇财政建设是深化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需要,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乡镇财政建设工作,增强全局观念,积极支持乡镇财政机构工作开展,切实把乡镇财政建设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台阶,促进全区渔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八、按乡镇一级财政管理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