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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农村信用体系建立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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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农村信用体系建立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当前,金融在"三农"发展中的支撑地位和促进作用日益显现。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的农村信用环境和融资环境,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全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适应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前提,按照"健全机制、科学规划,先易后难、稳步推进,改善服务、支农惠农"的原则,依托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进一步整合农村信用信息资源,完善农户信用档案信息征集机制和信用评价标准,培育和提高农户的信用意识,增强农村地区信用信息的透明度,改善农村融资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5年时间的建设,力争为全县有信贷关系和有潜在信贷需求的农户建立规范化的电子信用档案,并将信用档案信息接入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实现联网查询和使用,初步形成信用宣传、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贷支持为一体的金融支农惠农框架体系。

三、主要内容

1.建立信息征集机制。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特点,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计农户信用信息指标,从贷款农户和有潜在贷款需求的农户入手,依托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征集农户的生产经营、主要收入来源等信息,整合各涉农部门掌握的农户林权、土地承包、房产等其他信息,建立规范化农户电子信用档案,推动建立农村信用信息征集机制。

2.开展农村信用评价工作。在不收取费用的前提下,以农户信用档案为基础,按照《市农村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由人行县支行另行转发),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户信用评价方法体系。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工作,对评定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由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授牌。

3.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在信贷管理中广泛应用农户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健全农村信贷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形成"农户+征信+信贷"的信贷业务运作模式。推动信用信息产品在社会各个领域的普及应用,将银行信贷约束与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要求有机结合,使信用优良的农户切实得到优惠和便利,使失信者受到制约乃至付出代价。加强对守信典范与失信典型的宣传或公示,引导农村经济主体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9年11月-12月):以新渥、尖山等7个乡(镇)作为试点。在试点范围内,对已发生信贷或对外担保业务的农户全面实施信用评价,征集信用信息,逐户建立规范化的电子信用档案。

第二阶段(2010-2011年):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力争在2010年完成辖区内三分之二以上有信贷关系农户的信用评价和信用档案征集工作,在2011年完成辖区内全部有信贷关系农户的信用评价和信用档案征集工作,并向有潜在信贷需求的农户逐步拓展。同时,各涉农金融机构将农户的信用信息充实到自身的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作为审贷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阶段(2012-2013年):定期对已征集的信用信息进行更新,丰富信用档案内容,待条件成熟时将规范化的农户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征信系统。扩大农户信用评价信息的应用范围,进一步完善农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我县农村信用环境得到较大改善,农户"贷款难"问题得到明显缓解。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大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和具体体现,对进一步改善金融支农服务,支持农民创业创新,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乡(镇)政府和金融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全县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

2.建立组织体系。为加强对全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具体负责对全县农村信用评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乡(镇)、村两级也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涉农金融机构人员和农户代表参与的农户信息采集和信用评价小组,负责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评价工作;全县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3.落实工作职责。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负责,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好群众的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秩序。县级有关部门要在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具体职责为:

人行县支行牵头负责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做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发动工作,会同金融监管机构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鼓励和支持农村金融业务创新。

财政、农业、林业等涉农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对信用农户及信用乡镇的支持政策,及时提供农户相关信息资料,协助金融机构建立农户信用档案,推动农户信用评价结果在支农资金、农业项目开发等方面的应用。

金融机构尤其是涉农金融机构要做好农户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的基础工作,充分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信息平台,积极参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林权(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的发放,不断拓宽支农服务范围。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结合本部门职责,注重对评价结果的开发与利用,进一步扩大评价影响,提高评价效果。

4.建立考核机制。县、乡两级都要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查考核制度,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新农村建设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年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

5.加强信息管理。对农户信用等级评价信息实行分级录入,统一管理。农户信用等级评价结束后,各金融机构及时将农户信用信息电子档案及评价结果报送人行县支行。人行县支行按照有关标准对农户信用信息数据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人行市中心支行,供金融机构查询使用,并根据审慎原则逐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