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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发展壮大我市村级集体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以持续增加村级集体稳定性收入为工作重点,以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为基本动力,以大力发展物业经济和合理开发利用村域资源为主要形式,着力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方式和管理方式创新,形成多元稳定的收入来源、持续有效的增收机制和规范健全的管理制度,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支撑。到2012年,力争全市村均年集体可支配收入达到80万元以上,年均增长5%以上;基本消除年收入15万元以下的村。
二、不断拓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路子
1、大力发展物业经济。地处城郊、二三产业较为发达的村,要积极利用好村级留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建标准厂房、写字楼、专业市场、宾馆、民工宿舍、商铺店面等物业项目,获取稳定的收入。集体存量资金较多但资源少的村,可通过异地购买资产、入股经营等方式,增加村集体投资收入。支持村级组织结合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兴建各类三产配套用房。支持村级组织参与集镇商业街区、工业园区等收益稳定的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
2、充分盘活存量资产。盘活村集体原有办公用房、会堂、学校、厂房、仓库等房产,通过物业开发、租赁等增加收入。鼓励村集体将城镇规划区外合法的存量建设用地,以使用权入股、租赁、合作开发等形式,依法兴办二、三产业,获得稳定的土地收益。在群众自愿、民主决策和困难群众宅基地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招标等方式进行宅基地有偿选位,所得资金归村集体所有,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引导高速公路、国道沿线的村将广告位租赁以获取稳定的收入。
3、开展土地整理复垦。积极引导村级组织按照村庄建设规划,结合农房改造建设,对空心村、拟撤除村实施复垦。鼓励结合村庄整治和中心村建设,利用村庄复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发展集体物业项目。提倡在政府主导下,集中若干个村的宅基地整理复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城镇、工业功能区等区位优越地联合建设集体物业项目。
4、服务现代农业发展。鼓励村级组织以土地、资金、资产等入股领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农业产业化服务。引导村级组织围绕现代农业、家庭工业、休闲旅游等特色产业,发展各类中介服务组织,为企业和农户提供物业管理、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服务,获取服务收入。
5、合理开发村域资源。积极利用相关政策,综合开发土地、生态、人文等资源,以多种途径发展现代农业和乡村休闲旅游等产业,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益。鼓励村级组织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以多种形式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农民和集体增收。
三、努力营造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良好的政策环境
1、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促进产业集聚、用地节约为导向,结合中心村和独立工矿点布局,为具备发展条件的村规划安排一定的二、三产业发展用地空间。村镇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县区每年从农转指标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2、完善村级留用地政策。扩大村级留用地政策范围,城镇规划区外征用农村土地的,参照规划区内享受村级留用地政策;留用地政策可通过建设业主带征或折价在城镇购买物业用房的办法落实。各开发区、乡镇要根据规划征地范围,在尊重村级意愿的前提下,按集中统一的原则做好村级留用地的布局规划。在项目规划时,必须按核定留用地面积同步落实村级留用地具体地块及用地规模。村级留用地办理土地出让时,土地出让金除国家税费外,其余净收益全额返还给村。鼓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产权租赁等方式利用好村级留用地,积极探索在留用地实行公开出让时,通过设置条件用部分出让金收购相应面积的物业房产给村级组织的办法;对一时无法开发利用的村级留用地,也可由政府向村回购留用地指标,回购资金由村直接购置收益稳定的资产。市、县区国土部门要根据上述要求抓紧出台具体的村级留用地政策。
3、完善土地整理复垦政策。鼓励村级组织积极实施宅基地复垦,对有条件的村,宅基地复垦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应优先用于该村域内的开发建设,由于规划等因素无法在当地落实地块的,经县区、乡镇协调,可置换到城镇规划区、工业园区发展物业经济。
4、实行用地补偿政策。对无集体建设用地空间的村,特别是集体经济薄弱村,县区、乡镇可通过统筹安排用地指标,在城镇规划区或工业园区落实一定的建设用地,由各级共同筹资统一开发建设村级物业创收项目。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对农保率高、基本农田保护得力的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5、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的投入,对集体经济薄弱村实施的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各级应加大政策补助,市级财政对集体经济薄弱村的专项扶持政策顺延至2012年。其中,1/3专项用于村发展物业经济的补助;按项目申报验收制的办法实施。条件具备的地方,可通过行政划拔、政府购买等方式为资源匮乏的集体经济薄弱村配置适量的优质经营性资产。
6、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对村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配套物业用房,相关部门在给排水、电力、广播电视、通讯、消防、环保等公用设施安装方面的收费要按农民建房标准收取。从今年至2012年,对村集体经济当年经常性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村的物业用房出租收入、所缴税金按财政体制专项结算到乡镇,再由乡镇结算到村;具体对象确定由村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负责申报,区财政局、农业局负责审核,市财政局、农业局审核确认。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所取得的种养业收入和农产品初加工收入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7、完善村级“一事一议”制度。根据国务院、省有关要求,市、各县区要安排专项资金,对通过“一事一议”兴办的并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立项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
8、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要优先提供金融服务。开展集体统管山林、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抵押贷款,探索开展确权登记后的集体房产、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鼓励政府出资设立投融资公司向政策性银行融资,支持集体物业项目建设。允许有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组建村级资金互助组织。
四、进一步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管理
1、推行农村经济股份合作制。条件具备的村要按照股份合作制的要求,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管理民主”的集体资产运行管理机制。已建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
2、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凡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重点投资、资产经营或处置、重大收益分配等必须实行民主决策。村级重大工程项目要公开进行招投标。
3、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制度,实行村级财务无偿服务。推进集体经济“三年一轮审”,实行集体资产经营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对村干部进行任期绩效考核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加快推进县、乡、村农村财务计算机监管网络建设。严格开支审批管理,全面实施村级零招待制。深化完善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全面清查和多途径化解村级债务,制止新的不良债务。
五、切实加强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领导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新农村建设的突出任务抓紧抓好。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市及县区建立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经常研究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乡镇(街道)要切实承担起发展村集体经济的职责,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加强村级组织建设。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增强村党支部书记带头和带领致富的意识和本领,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各类组织建设。落实好行政村主职干部基本报酬统筹政策。加强集体经济薄弱村运转经费保障。建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带头人培训制度。全面推行村级班子和村干部创业承诺制度,探索建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惩制度。
3、努力形成发展合力。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强化指导服务,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进一步落实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和大学生村官制度,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进一步落实好加快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的政策,各结对部门要为帮扶村提供有力的支持。各级媒体要加强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意义和典型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六、附则
本《意见》有关财政优惠政策适用于市本级范围,三县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由市农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