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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街道和谐社区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根据上级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提高城市品位和群众满意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努力提高社会建设水平。
二、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惠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为副组长,各办(中心)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毛国先兼任,成员以及相关社区指导员、书记(主任)组成。
三、实施范围
2012年度街道实施的惠民工程共涉及12个社区,共13个项目。主要包括:场外设施改造,办公、活动场所装修,文体设施建设等。街道鼓励支持各社区(居)按照各自的实际组织实施各自的惠民工程。
四、资金来源
通过街道财政拨付、上级资助、社区(居)自筹等渠道解决。
街道为主实施的惠民工程由街道全额保障;社区为主实施的惠民工程所需资金由街道补助、社区自筹、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及社区共建单位出资解决;居委会为主实施的惠民工程由居委会出资,经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后街道补助三分之一。
五、制度措施
1、项目会审制度:街道、社区惠民工程建设方案由街道惠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集体会审后,按要求组织实施;居委会惠民工程建设方案,经两委会和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2、招投标制度:限额内的惠民工程必须按文件规定组织招投标。限额以下的必须经惠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3、竣工验收制度:工程结束后,街道、社区惠民工程由街道惠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牵头组织验收;居委会惠民工程由居委会负责人牵头组织验收。
4、合同档案管理制度:街道、社区惠民工程合同由财办负责管理;居委会惠民工程合同由经管站负责管理。
5、项目负责人制度:每个惠民工程必须确定一名直接责任人,工程责任人由项目牵头领导确定。
6、资金拨付审批制度:街道、社区惠民工程由工程负责人审核后,经街道惠民工程项目牵头领导审核后,由街道主任审批;居委会惠民工程资金拨付由居委会负责人按规定审批。
六、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要高度重视惠民工程的建设,加强监督,严把施工队伍资格审查关、工程质量关、项目进度关、资金拨付关、竣工验收关、所有惠民工程均列入社区(居)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
2、加强管理,确保质量。惠民工程建设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要严格控制工程联系单,确保工程质量。
3、健全制度,阳光操作。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按程序操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