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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居):
为切实关心关爱农村离职老干部、老党员,根据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保障基层组织运行经费的意见》精神,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农村离职老干部生活补助
(一)扩大补助对象。1966年5月前离职的农村老干部和1966年5月以后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书记、大队长、经委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副大队长,妇女主任、文书、会计等农村老干部,以及街道目前已落实生活补助的有关人员。
(二)提升补助标准。1966年5月前离职的农村老干部的补助标准: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30元。其余已享受补助的农村老干部(2010年提标时确定的对象)补助标准: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企业退休干部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门退职(分流)人员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中属原县属大集体人员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已按县相关政策调整的,此次不再调整)。
(三)明确新享受对象补助标准。1966年5月以后因正常原因离职的村主职干部:累计任职满10年及以上的,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累计任职满20年及以上的,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50元。1966年5月以后因正常原因离职的村非主职干部:累计任职满10年及以上的,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00元;累计任职满20年及以上的,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50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1.工作调动至机关事业单位,离职后享受机关事业养老金或退休工资的。
2.扩大覆盖面后新增享受的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五)发放形式
符合本文件条件享受补助的人员,已享受的按原支出渠道不变,新增享受的参照同类型人员从相同渠道支出。
二、健全党员关怀帮扶机制
1.建立党员关爱资金。各社区(居)分别建立党员关爱资金,资金可通过村集体出资、党员认捐、社会募捐等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规模以满足党员关爱且略有结余为原则。
2.关爱资金的使用。村级关爱资金主要用于党内走访慰问,在重大节庆日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及党员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情况时进行慰问。对1960年1月1日以前入党的党员,每月发放100元的生活补贴。
本意见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