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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单位:
为帮助镇街道辖区内的在校中小学生及考取高等学校的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推动扶困助学工作,街道决定开展“春雨助学”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动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政策体系,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子女上学难问题,在国家助学政策体系中发挥拾遗补缺作用,杜绝因贫失学、辍学现象发生,让受救助的学生感受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体会“春雨润心”的美好与力量,能够坚强、勇敢地面对困难,把党和政府的深切关怀、社会各界的真心关爱转化为自强不息、立志成才的强大动力,树立远大抱负,早日成长成才。
实施步骤
(一)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下发有关文件,使广大群众明确开展此项活动的重要性,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此项活动的重要意义深入人心;召开驻街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建议,扩大此项活动的深远影响。
(二)广泛发动,形成合力
发放“致全街道企业团体及爱心人士倡议书”,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合力。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各级组织、各团体和个人发扬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关心支持家庭困难的学生,捐献善款,奉献真情,体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三)细致摸底,规范办理
组织专门人员走进社区,走进贫困学生家庭了解详情,触摸实底,建好档案;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由街道党工委、社区、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出示相关证明确定救助名单;在相关范围内予以公示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依据“专款专用”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及捐款者通报款项去向,形成监督机制。
(四)心灵抚慰,春雨润心
资助是目标,“志助”才是最终目的。要对家庭困难的学生进行教育,进行精神抚慰,心灵净化,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注重挫折调节能力的培养;克服自卑意识,自尊、自强、自信、自立;懂得“滴水之恩,涌泉回报”,把社会各界的爱心资助化作成才之志、奋进之源,以实际行动回报党和人民、回报社会,真正达到“春雨润心”的效果。
申请对象
1.在镇辖区的中小学生及具有镇街道常住户籍的当年考取国家计划内统招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全日制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学生。
2.具有镇街道常住户籍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阶段性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中小学生及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学生。
3.辖区内在校孤儿、春蕾女童和特困学生。
活动时间
每年8月份集中开展“春雨助学”活动。
资助标准
1.对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每学期分别给予400元、600元、800元的救助资金。
2.被全日制普通高校新录取的应届毕业生每人一次性给予5000-10000元助学金。
3.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阶段性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中小学生及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视家庭困难程度每年给予5000-10000元助学金。
申请、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规定申请审核审批,遵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在校中小学生可由家长(或直系亲属)持学生在校就读证明(学生所在学校开具)、学校出具的品学兼优证明材料、户口本、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的8月上旬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春雨助学”困难家庭中小学助学申请表》。
2.高中毕业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考生本人(或直系亲属)持学生身份证、高中毕业证、高考准考证、户口本、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的8月上旬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春雨助学”困难家庭入学大学生助学申请表》。
3.就读于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读学生持所在院校出具的品学兼优证明材料、学生证等相关证明在每年的8月上旬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春雨助学”困难家庭在读大学生助学申请表》。
4.社区初审。经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张榜公示(时间5天)无异议后出具家庭收入评估、困难家庭经济证明,并填写《“春雨助学”困难家庭学生助学申请表》。
5.社会事务办公室及教委办审核。街道社会事务办在接到申请后,会同街道教委办在3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家庭收入情况、学生信息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报街道领导小组审批。
6.领导小组审批。街道“春雨助学”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发放助学金。
资金来源和管理
1.资金来源:街道设立“春雨助学”专项资金,每年200万元,由财政拨付与社会捐助共同完成。社会捐助部分由街道教委办负责接待。联系电话:87987857
2.资金管理:教委办负责该资金的申请、受理。社会事务办负责审核把关,纪委负责监督使用,并于每年12月份将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街道办事处。
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1.所发放的“春雨助学”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学生的学杂费、书费、生活费等。
2.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由受资助学生学校负责监督。街道向受资助学生学校致函或通知,学校回函反馈受资助学生使用助学金及在校表现情况。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资助或终止资助:
(1)经审核,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2)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等有关规定受到处分的;
(3)正在接受或已接受过其他资助(包括国家、单位、团体、个人资助)的。
社区资助
各社区根据社区财力,对本社区内需资助的学生,予以相应比例的资助。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镇街道教委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