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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正各单位:
为加强土地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土地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土地征收以及供应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依法加强土地征收管理
(一)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需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一律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自行商议征地事宜。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征地工作的实施。
(二)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结合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县监察、审计、民政、农牧(农财)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依法保障安置政策到位。因征地而导致失地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参保对象、缴费标准以及保障资金筹措渠道等按照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即正政〔2007〕46号文件执行,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严格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1.土地征收报批前程序
土地征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征收依法报批前,按以下程序实施:
(1)征地情况告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街内张贴,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征地调查确认。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制定、汇总有关材料;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政府村(街)负责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到现场进行地籍调查、权属确认以及地上附上物的清点、登记确认工作。
(3)函告征地情况。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调查确认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4)征地听证告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5)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村街申请听证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听证。
(6)签订征地协议、组卷上报审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村(街)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后,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依照报批要求组卷并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2.土地征收批准后程序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律程序批准后,按下列程序实施:1、征收土地公告;2、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4、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和交付土地。
严格土地供应制度
(一)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使用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程中,要严格纪律,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范开展工作,不得规定不合理的竞争限制条件或违反法定程序,真正做到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二)实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制度。工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我县十等别168元/m2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用地供应政策。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投资强度和规划控制指标等要求,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切实提高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水平。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严格控制限制类产业行业用地,严禁向禁止类、淘汰类产业项目供应土地。工业用地要以盘活存量土地为主,鼓励工业项目向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或园区内集中,并逐步形成工业用地供应控制政策与指标体系。
进一步严格征地补偿标准、完善土地收益分配
(一)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以及安置补助费标准在国家还未下发新的征地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之前仍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遵照石政办函〔2007〕27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地上建(构)筑物无合法用地手续及相关产权证明的,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其他经济作物以及抢建的建(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二)对征收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土地,按照每年每亩500元的标准一次性付清承包期内剩余年限的补偿,由村解除承包合同。
(三)各类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商贸园区用地、工业园区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照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执行。
以上四类用地为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如自愿入保的,在村集体应缴部分缴齐后,个人应缴纳部分也由政府承担;保障人不愿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由政府承担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
(四)除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商贸园区用地、工业园区用地以外的其他各类用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超出公开出让起始价(起叫价)部分,由县财政部门提取一定比例费用,用于被征地村(街)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考虑到土地用途的不同、政府公益投入的多少、项目的长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土地增值幅度等各种因素,各类住宅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按超出公开出让起始价(起叫价)部分的50%提取(其中包括乡镇基础设施建设等15%);工业用地按超出公开出让起始价(起叫价)部分的60%提取(其中包括乡镇基础设施建设等15%);征地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按照正政〔2007〕46号文执行。
毛地公开出让由中标单位直接给予被征地村(街)或单位补偿,不再另行提取;
(五)属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其土地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所称出让起始价(起叫价)参照征地成本确定,征地成本由征地补偿费、上缴省市县三级税费、按规定各部门收取的费用、征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利息以及上述税费之和的40%出让金几项构成。
本意见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及供应工作。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