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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转变建筑能源应用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根据国家和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我市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出以下意见。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通过政府引导、政府鼓励、资金扶持、社会参与、加快发展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产业,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大规模应用。
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资金筹措
(一)政府支持。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校、养老院、卫生院等公共事业单位所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免配套费。
(二)民间融资。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对投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企业单位,其收益将给予适当地方税收优惠和减免。
(三)财政扶持。对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扶持。2008-2012年,政府拨付1000万元资金用于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5元/平方米。具体运作过程可根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成本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
市财政部门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市财政和建设部门共同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资金进行管理,建立考核机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效,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优先鼓励支持重点领域再生能源应用
市建设部门要加强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点领域和技术应用的指导,鼓励在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中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时,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应用,对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应用、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科教文卫单位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实行优先支持。
对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实施电价优惠
大力支持培育能源服务市场和能源服务企业,推动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生产、设计、施工三者有效结合,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水平,鼓励企业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投资运营和管理,对从事浅层地能热泵项目运营的服务企业,给予优惠电价,电价按照民用电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