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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冶金矿山业复产目标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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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委冶金矿山业复产目标意见

去年10月份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矿业整合等诸多因素影响,矿业经济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为保增长、促发展,支持矿山采选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最大限度减少矿山采选业对全县经济发展的影响,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对支持冶金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实行县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协调解决问题

为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特别是矿山采选企业的领导,县委、县政府决定对年度纳税50强企业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制度(县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名单见附表)。

1、每位县级领导联系1—2家重点企业,负责协调县直执法部门对企业发展环境的优化、复工复产的督导、帮扶等工作。联系县级领导要经常深入企业进行检查指导,宣传国家、省、市及县委、县政府有关优惠政策措施,实地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帮助企业坚定恢复生产信心,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制止各种干扰企业发展的违法违纪行为,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帮助、指导企业复工复产,度过难关。县级领导每月深入企业检查指导或现场办公1—2次。

2、各重点企业要主动争取联系企业县领导支持,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及时向县领导汇报,特别是当前复工、复产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执法部门乱作为、不作为,执法人员“吃拿卡要”等行为,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3、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配合联系企业县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同时,各乡镇要实行领导分包制度,对辖区内重点企业确定分包乡镇领导和具体包扶工作人员,帮助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鼓励生产

对今年3月15日前复工复产的冶金矿山采选企业,实施以下优惠政策:

1、今年上半年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环境治理保证金等相关费用缓收。下半年各单位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项抵押金、保证金的收缴报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县政府没有正式下发文件之前,各企业可以拒绝缴纳。

2、今年上半年对年12月31日前企业欠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暂缓征收。

3、县内各类事业性服务单位和中介服务组织对企业设计、评估、检测等经营性服务收费一律按照成本价收取。

县工业促进局负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的统计工作,每月底前上报县政府督查室。对于3月15日前仍不能复工、复产的企业,在经济形势好转后再申请恢复时,县安监、环保、国土、公安、电力、工促等相关部门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足额收取,并严格组织复产验收,从严程序、从严标准,企业不再享有各项优惠政策。

调整铁选企业管理制度,放宽政策

1、对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铁选企业,在履行闭库手续基础上,可随尾矿库迁址新建;选厂尾矿库服务年限已到期,经审批后可异地新建。

2、鼓励按照《矿产资源整合方案》要求,上大压小,整合重组,在铁精粉产能不增加的前提下,对淘汰关闭小铁选企业所腾出的生产能力,经审核批准后,可以新建年生产铁精粉10万吨以上铁选厂。

3、允许建设部分精选提纯项目。利用外埠资源和低品位矿石的,在不增加产能的基础上,经审核批准后,允许建设部分铁精粉精选提纯项目,鼓励原有选厂增加铁精粉提纯工序。

加大采选企业扶持力度,力促生产

1、已经县矿业秩序集中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复产或安全生产整改的采矿企业,可直接向县公安部门申请恢复火工品供应,尽快恢复生产或整改。

2、关闭尾矿库企业及时选择尾矿排放方式,坚持先验收后使用。县直相关部门对填充废弃巷道、造地、临时堆放场等尾矿排放方式申请实行预审核制度,即经县矿业秩序集中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和资质设计单位实地考察同意后,在保证安全和环保前提下,企业可先排放后完善相关手续。

3、保障企业电力和火工品供应。对企业使用火工品申请,县公安部门做到随时审批随时供应;对企业爆破作业申请,县爆破公司切实做好日常调度和安排,随时保证企业爆破作业,并降低爆破成本;对企业用电申请,县工促、电力部门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不得搭车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设置任何关卡,及时批准供应。

4、优化企业周边环境。对企业采矿权范围内及周边的非法采矿举报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维护合法企业生产发展环境,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5、拓宽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状况。搭建银企对接平台,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扩大贷款规模。发挥企业担保中心融资杠杆作用,拓宽融资渠道。

6、规范税收管理。县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以电控税”政策,合理组织收入,制定统一征税标准。

7、加强复工复产工作调度。县政府根据县工促部门每月上报的冶金矿山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及时进行调度,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全县冶金矿山采选企业复工复产工作顺利开展。

强化部门服务职能,优化环境

各部门要站在事关全县发展大局的高度,把促进矿山采选企业尽快复工、复产作为当前一项政治任务,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服务保障作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企业复工、复产。

1、规范部门检查执法。除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外,其它部门原则上不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工作,确需检查的,报县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境办设在县监察局)批准备案后,方可进行检查。

2、减轻企业行政处罚。各执法部门除县安监部门外,原则上不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确需处罚的,坚持“上管一级”,经县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企业进行停产处罚。

3、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对涉矿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做到“特事特办、一路绿灯”,特别是对企业申请的复产、整改审批事项要做到当日申请、当日办结。

4、强化部门服务职能。县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强化服务职能,在不突破刚性政策的前提下,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类困难和问题,扶持矿山采选企业正常生产和整改。

5、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县纪委、监察部门成立专门督导检查组,对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落实县委、县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优惠政策、践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进行巡回检查,每月底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反馈一次督导检查情况。在县纪委环境办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企业监督举报,对有关政策不落实,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及“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县纪委、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