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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确保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根据市政府《转发市经信委关于淘汰造纸砖瓦行业落后产能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及原则
(一)工作目标。2012年4月30日前,淘汰拆除全乡所有24门及以下轮窑。
(二)工作原则。实行“属地政府管理”原则,乡政府为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各相关企业为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其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落实淘汰工作。乡直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指导、监督、执法、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二、实施步骤
从2012年1月16日开始,到2012年4月30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1月16日至1月31日)。
乡政府、乡直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充分利用广播、宣传车、标语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加强与企业沟通,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确保此项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二)安排部署阶段(2012年2月1日至2月10日)。
召开乡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24门及以下轮窑企业负责人会议,对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2月11日-4月25日)。
1、拆除通知(2月11日至15日)。乡政府向辖区内24门及以下轮窑企业下达限期拆除窑体通知书。
2、企业进行自拆(2月16日至3月31日)。鼓励企业进行自拆,凡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企业将享受市县奖补政策。从2月16日开始,乡政府书面通知义井乡供电所停止被拆除企业生产性供电。
3、依法进行强拆(4月1日至4月25日)。对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企业由所在地乡政府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申请县法院实行强拆。
(四)检查验收阶段(4月26日-4月30日)。
乡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淘汰轮窑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做好验收工作。验收标准为厂区无窑体及主体建筑物和生产设备,基本符合土地复耕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政府成立由乡长任组长,乡政府办、规划所、公安派出所、财政所、社保所、国土所、安监所、工商所、义井供电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义井乡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具体负责对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经济发展办。
(二)明确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乡政府承担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拆除工作主体责任,并于每月10日、20日及30日前分别向乡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乡领导小组承担监督和助拆责任;乡工商所、国土所、安监所、供电所、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分别承担停办证照、停止供电以及安全保障、维护治安等责任。乡政府与乡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企业业主、务工人员以及周边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实行政策奖励。1、凡证照齐全、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自拆的企业,享受市政府《转发市经信委关于淘汰造纸砖瓦行业落后产能实施意见的通知》相关奖励政策,即每拆除1座24门轮窑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2、县经委(墙改办)协助乡政府统一实行助拆,每座轮窑助拆费用3万元。3、凡证照齐全且在自拆期限内进行自拆的18门(不含18门)以上、24门以下轮窑,县政府另行给予奖励,即:在2012年3月15日前进行自拆的企业,按每拆除1座轮窑奖励企业5万元;在3月16日至31日进行自拆的企业,奖励企业3万元。
(四)强化监督检查。乡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淘汰拆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编印工作简报,及时通报有关淘汰工作进展情况。
(五)严格兑现奖惩。乡政府将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列入2012年度节能降耗目标考核范围。对淘汰24门以下轮窑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乡直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