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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确保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根据县政府《转发县经委关于县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及原则
(一)工作目标。2012年4月25日前,淘汰拆除全乡2座24门及以下轮窑,即县陶楼乡观美砖厂和县陶楼克计窑厂。
(二)工作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乡政府为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协助县直有关部门做好指导、监督、执法、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二、实施步骤
从2012年1月16日开始,到2012年4月25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1月16日至1月31日)。
充分利用广播、宣传车、标语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加强与企业沟通,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确保此项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二)安排部署阶段(2012年2月1日至2月10日)。
召开有关乡直部门负责人和24门及以下轮窑企业负责人会议,对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2月11日-4月25日)。
1、拆除通知(2月11日至15日)。乡政府向辖区内2座24门及以下轮窑企业下达限期拆除窑体通知书。
2、企业进行自拆(2月16日至3月31日)。鼓励企业进行自拆,凡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企业将享受市县奖补政策。从2月16日开始,协助县经委(墙改办)做好书面通知供电公司停止被拆除企业生产性供电,通知县工商、国土、安监等部门停止办理上述企业营业执照年检、采矿许可证年检以及安全评估等工作。
3、依法进行强拆(4月1日至4月25日)。对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企业由乡政府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申请县法院实行强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
(二)明确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乡政府承担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拆除工作主体责任,并于每月10日、20日及30日前分别向县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乡经济发展办、司法、国土、环保、安监、供电、派出所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能承担相应的职责。
(三)实行政策奖励。1、凡证照齐全、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自拆的企业,享受市政府《转发市经信委关于淘汰造纸砖瓦行业落后产能实施意见的通知》相关奖励政策,即每拆除1座24门轮窑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每拆除1座18门(不含18门)以上、24门以下轮窑,按门数比例进行奖励;拆除18门及以下轮窑和无证、证照不齐全企业不予奖励。2、凡证照齐全且在自拆期限内进行自拆的18门(不含18门)以上、24门以下轮窑,县政府另行给予奖励,即:在2012年3月15日前进行自拆的企业,按每拆除1座轮窑奖励企业5万元;在3月16日至31日进行自拆的企业,奖励企业3万元。
(四)强化监督检查。乡淘汰24门及以下轮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淘汰拆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编印工作简报,及时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