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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开发区、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改善城市景观和人居环境,加快“宜居、生态”城市建设,根据《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区级调配、属地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规范绿化建设和管理,构筑“两级管理、三级服务”、“区镇(开发区、街道)联动、块抓条保、属地管理”的绿化管理新模式。
二、管理范围
全区范围内市下放道路、太湖新城委托管理道路、区级新建(改造)道路及各镇(开发区、街道)管护的城市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游园绿地、单位绿地、其他零星绿地及其硬质景观设施和古树名木。
三、管理职责
严格实行城市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对现有城市绿地,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养护标准、质量要求和地段差异,以及投资建设主体和绿地权属不同等情况,理顺管理体制,进行分级分类养护管理。具体如下:
(一)绿地管养
1、城市道路绿地:区城管局负责全区范围内主干道、次干道绿地(市管绿地除外)管养,各镇(开发区、街道)负责辖区内次干道以下等级城市道路绿地管养。
2、居住区绿地:居住区绿地是指为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而配套建设的绿地,包括居住区内公园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含屋顶绿地、垂直绿化)。区城管局要参与绿地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预审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不符合居住区绿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整改。
区城管局负责建成区四街道无物业管理的老新村绿地管养。除此以外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区房管局、各镇(开发区、街道)督促物业公司做好养护管理,养护质量纳入对养护作业管理单位的考核内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各镇(开发区、街道)负责养护管理,或委托区城管局实行市场化运作进行统一管理。开发商代建绿地在区级或区级以下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道路两侧的,随路权一并由路权单位接管,所需养护费用在该道路原养护经费渠道中追加;其他代建绿地,由开发商在移交小区管理工作时,一并落实接管单位移交管养。
3、公共游园:除大型公园绿地由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管养外,辖区内道路两侧或其他重要节点的公共游园由区城管局负责养护管理,其余游园绿地按照“谁建设,谁养护”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主体。
4、单位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养护管理,单位所在镇(开发区、街道)负责协同监管。
5、古树名木:稀有珍贵树木、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区城管局负责调查登记,统一管理,落实专业养护队伍进行养护。区财政每年安排一笔专项资金,根据养护情况按实拨付。古树名木所在街道负责看护,并明确古树名木看护人。
除以上绿地外的其他所有辖区内城市绿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开发区、街道)明确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行政辖区接壤地区绿地管护责任不明确或者对责任人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区城管局负责界定。
(二)行政许可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绿地性质的,使用单位需经区城管局初审,再报市市政和园林局终审,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区城管局在授权范围内办理许可手续,并在许可期限内督促申请单位恢复原状。
(三)违章查处
根据《市绿化管理条例》、《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新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区城管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破坏城市绿化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由区城管局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护标准
依据《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及《省城市绿地养护管理预算定额》的要求,根据绿地位置、功能、性质、植物拥有量及长势不同划定三个养护等级,年平均养护综合单价(含绿地、草花、硬质景观设施)分别为一级7.5/元㎡、二级5.5元/㎡、三级4元/㎡。
1、城市道路绿地:主干道及重要道路绿地养护标准为一级养护,次干道绿地养护标准为二级养护,次干道以下等级道路绿地养护标准为三级养护。
2、居住区绿地:居住区用地红线以外绿地养护等级参照沿线道路绿地养护等级;居住区用地红线以内绿地养护标准依据居住区性质而定,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绿化养护标准参照《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简明标准》中的要求,结合小区管理模式,做到质价相符,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实行三级养护。
3、公共游园:区级公共游园绿地养护标准为一级养护,街道级游园绿地养护标准为二级养护。
4、单位绿地:单位用地红线以外绿地养护等级参照沿线道路绿地养护等级,单位用地红线以内绿地养护标准为三级及以上养护等级。
5、古树名木:参照《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城管局作为区级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组织、指导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检查考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全区城市树木移伐、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工作;协同市园林部门对全区新、扩、改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绿化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城市绿地建设单位应将绿地建设竣工资料向区城管局备案。区房管局负责对居住区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督促与管理,每年对居住区物业服务考核时,联合区城管局一并对绿地管护情况进行考核。各镇(开发区、街道)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明确责任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安排专人负责建设及运行管理。
2、加强保障,落实资金。城市绿化管理工作需要持续投入,区财政在每年预算中除按相关定额安排区级道路绿地养护经费外,还将按照相应养护等级标准,安排当年度游园、老新村等绿化管养及一定的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对镇(开发区、街道)承担管养的绿地每年安排不少于20万元专项考核经费。纳入区城管局统一归口管理的,原由各镇(开发区、街道)承担管养的游园管护经费,由区财政实行转移支付。各镇(开发区、街道)也要在年度预算中参照区级标准安排相应资金,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为逐步减轻政府负担,在规划可行的前提下可考虑在绿地中适当增加便民服务设施,其收益用于绿地养护,以减少财政投入。
3、加强管理,落实队伍。区城管局负责划分城市绿地等级、制定城市绿化管护等级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组织检查考核。各(镇、开发区)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区城管局指导。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等经营行为和作业行为,全面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由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权必须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落实专业养护队伍。区管道路绿地、街头游园、古树名木的养护作业由区城管局负责,实行养护管理市场化运作;居住区绿地、公园绿地及零星绿地的养护工作,由所在镇(开发区、街道)负责养护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绿地养护管理,由业主单位自行实施,所在镇(开发区、街道)负责协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