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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班子绩效考核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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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班子绩效考核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村级班子规范化管理,调动广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农村工作的有效开展,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全镇村级班子实施绩效考核

一、指导思想

适应农村新形式、新任务的要求,建立健全村级干部个人工作与整体班子相协调的制度规范机制,自我加压与考核评定相结合的约束激励机制,经济待遇与考核实绩相统一的补贴保障机制,充分体现绩效挂钩,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切实保护其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把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保持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目标要求

通过实施绩效考核,进一步加强村级班子建设,不断完善“以制治村,规范管理”的村民自治体系,促进村干部精神面貌、工作作风的明显改善和政治素质、服务水平的显著提高。做到党务有人抓,村务有人管,任务能落实,经济发展快,实现农村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

(一)绩效考核的内容及计分标准

1、基本分值

村级班子工作制度健全,“两委”协调,成员团结,能正常开展工作,按时完成镇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任务,并且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安全生产没有出现“一票否决”的事项,制定的年度目标能够完成,按每年考核一次得基本分60分。

2、加减分值

⑴会议考勤。按时参加党委、政府召开的各项会议,每缺勤一人次减2分,迟到或早退一人次减1分,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考勤,以签到或点名情况作为计分依据。

⑵村级财务管理。按照《关于实施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意见》规定,每月按规定时间报账,每迟报一次扣2分,超过半年不按规定报账的取消其评先树优资格;以为民服务中心提供的情况和分管领导签字作为计分依据。每月的10日为财务公开日,在上级检查时,每发现少公开一次扣4分,以民政办签字或上级的检查情况通报作为减分依据。

⑶党建工作。①村两委班子健全,工作能正常开展,党支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的好,党员发展工作做的好,每发展一名党员加2分,三年内没有在支部会议上通过预备党员的村减3分。以党委通过预备党员人数作为计分依据。②每年由总支按照村街总数的20%(四舍五入)提报工作表现优秀的村,被提报为优秀的村加3分,由总支书记签字作为计分依据;对不按规定提报的,不予加分。③每年组织本村党员对两委班子进行两次测评,一个班子评为优秀档次加5分,评为称职档次加3分,评为基本称职档次加1分,评为不称职档次减3分,两委班子合计计分。由包村工作队长安排,包村工作队员组织测评,经总支领导签字后作为计分依据。所有村街测评结果都为优秀档次的总支,本总支内的村街不加分。③远程教育设备要使用得当,管理规范。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丢失的减6分,损坏的减2分。以各级的检查结果作为计分依据。

⑷招商引资及企地关系建设。属于村自行引进的项目①新上50万元企业的加3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以企业注册资金作为计分依据。②成为亿元村的加5分,以市、县考核结果作为计分依据。③当年新上工业项目,在县及县以上召开的会议中,被作为现场参观的一次加4分。以召开会议时是否参观作为计分依据。不属于村自行引进的项目①在企业落地期间积极工作,未出现大的纠纷的加4分。②在企业落地期间出现到镇上访的扣2分。③因工作不力造成企业迟迟不能落地的扣4分。建成投产的老项目,每出现一次群众堵门、截路等不正当行为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的,扣4分。以经委或参与工作的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字作为加减分依据。

⑸农业结构调整。①连片种植经济作物50亩以上加2分,每增加50亩多加2分。以实地丈量经分管领导签字作为计分依据。②发展合同鸭养殖大棚10个加5分,每增加1个多加0.5分。以县验收结果作为计分依据。③连片发展大棚种植10个加5分,每增加1个多加0.5分。④当年新上农业项目,在县及县级以上召开的会议中被作为现场进行参观的一次加4分。以召开会议是否作为现场为计分依据。⑤各村自筹资金实施的农田水利建设,投资5万元以上的加2分,每增加5万元加2分。

⑹精神文明建设。①积极创建市级“文明生态村”和市级“文明小康村”,并通过市县文明委考核,成功创建“文明生态村”的加2分,成功创建“文明小康村”的加4分;以济宁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文件通报和分管领导签字作为加分依据。②积极征订党报党刊,完成任务的村加3分,完不成任务的村减2分,由宣传办提供情况并经分管领导签字作为计分依据。③积极开展村村通有线电视工作,入户率以10%为基准点,新开通且达到入户率的村加3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0.1分,以相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并经分管领导签字作为计分依据。④村级组织或村两委成员,获镇级表彰的每项加1分,获县级表彰的每项加3分,获市级及以上表彰的每项加5分。以各级的表彰决定作为计分依据。⑤积极参加并协助镇组织的攻坚性(镇党委会或两委会确定的)活动,每次加1分;安排参加而不参加的每次减1分。由带队领导签字作为计分依据。⑥积极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实行殡葬改革,出现一例不火化就土葬的减3分。由镇民政办提供数据,经分管领导签字作为计分依据。⑦争创“文明和谐镇村”活动,满分5分,其中动态考核3分,年终综合考核2分;以考核结果并经分管领导签字作为计分依据。具体规定见韩发[2008]6号文件。⑧村级班子成员酗酒、滋事造成很坏影响的每出现一例减5分;村两委成员中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出现一例减7分;受到刑罚的每出现一例减9分。以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和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作为计分依据。

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①村两委成员带班,常年坚持夜间巡逻的村加3分;在冬季,特别是春节前后坚持干部带班进行夜间巡逻的村加1分;新上监控设备、运行正常的加3分。以包村队员走访群众半数以上认可,查看有关记录,由综治办提供情况并经分管领导签字作为计分依据。②对由任期内的原因造成的或虽不是任期内的原因造成的但因工作不力迟迟不能解决的上访。5人以上到镇集体上访,每出现一例扣2分;个体或集体到县上访,每出现一例扣3分;个体或集体到市上访,每出现一例扣5分;个体或集体到省上访,每出现一例扣7分;个体或集体进京上访,每出现一例扣9分。以各级信访办通报的情况或上访事实和分管领导签字作为计分依据。对不是任期内造成的上访,村干部积极工作,做到稳控的加2分;彻底解决问题的加4分。以事实并由分管领导签字作为加分依据。

⑻各项社会事业。①计划生育工作。每漏管1人减1分,有计划外生育的村,计划外生育1胎的每例减2分,计划外生育2胎的每例减4分,计划外生育多胎的每例减8分。由镇计生办提供数据,经分管领导签字作为计分依据。②重视教育工作。有具体措施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加4分;村干部参与侵占学校资产或对侵占学校资产行为制止不力的扣4分;以教委办提供的情况和分管领导签字作为计分依据。③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办公室一处加5分;改建或修缮办公室的加3分;当年完成村村通油路工程任务的村加2分;完成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村加4分;“一池三改”工程,新建10个沼气池加2分,每增加1个加0.2分;以实地查看和县有关部门提供的竣工情况作为计分依据。④新农合工作。参合率90%为基准点,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0.5分。以镇、县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作为计分依据。⑤中央、省级专项工作任务。按要求并及时完成的,每项加1分,未按要求、完成不及时的,每项减1分;以镇业务部门提供的情况并经分管领导签字作为计分依据。⑥出现一般安全事故的村,一次扣2分,以安监站提供的情况并经分管领导签字作为计分依据。

⑼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各种表格的每次扣0.5分,由部门提供情况经分管领导签字作为计分依据。

⑽在各级检查中,工作不到位被通报的,每出现一次扣4分。以各级的检查结果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作为计分依据。

⑾各种惠农政策的专项补助资金,在各级检查中,被发现没按照规定发放或有群众举报被查实的,每次扣4分。

(二)关于对“一票否决”及不得评先树优的说明

计划生育工作被县及县以上纳入重点管理的村实行“一票否决”;由信访事件造成上级部门对镇的考核失分、资金被扣的,或信访事件是因村干部工作不力造成并迟迟不能解决的对该村实行“一票否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上级部门对镇的考核失分或资金被扣的村实行“一票否决”;有一项被定为“一票否决”的,两委班子即定为不称职,取消班子成员本年度的一切工资和福利待遇。在工作中不服从组织管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其中以上一种行为的村干部个人,取消本年度的一切工资和福利待遇。

有群众来信、电话等举报计划外生育被查实的或不积极配合各级检查造成工作被动的;有严重上访事件的村;超过半年不按规定报账的村;连续两年以上未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村;发生安全事故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村;有以上五种情况之一的,该村不能评先树优,村干部不得享受本年度的绩效工资。

三、组织实施

镇成立绩效考核办公室,由组织委员任办公室主任,为成员,负责对全镇村级班子绩效考核的分值进行核算,按月公布加减分值,每年进行综合打分,排出名次。每年综合分值为基本分值与各月所得加减分值之和。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村支部书记、支部副书记、村主任、村会计绩效工资和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依据。

没有出现“一票否决”事项和符合享受绩效工资条件的村,按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奖励前60名,1至10名绩效工资2000元,11至30名绩效工资1500元,31至60名绩效工资1000元;具体发放办法见文件规定。

没有出现“一票否决”事项的村,按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列,优秀等次的占15%、称职等次的占55%、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占30%;考核等次作为确定村干部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额的依据,具体规定见文件。村计生专职主任的工资由计生办单独考核进行发放。

(二)村里其他干部实行误工补贴,其补贴标准根据村里经济情况,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三﹚如有本意见未规定的事项,由领导干部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四)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与本意见相违背的有关规定,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