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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税工作考核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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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税工作考核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税、招商引税工作力度,充分调动镇、村干部招商引税积极性,不断壮大镇域经济,促进可持续发展,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意见

一、考核对象

有关事业单位、各行政村(居)、机关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综合治税、招商引税。

三、全年目标任务

根据市政府下达我镇财政收入任务,结合我镇实际,确定我镇2014年度综合治税、招商引税以折合成财政收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任务进行分解。

各村、各单位任务(详见分解表);

机关工作人员按2.5万元/人分解。

四、考核原则及办法

1、综合治税、招商引税考核均以税票复印件为依据,如果是建安工程则要增加提供发票复印件,本镇范围内工程形成的税收不在考核之列。

2、鼓励房产销售(指商品房销售)完成任务,考核依据是商品房销售合同和首付款收据,每销售一套商品房或一间商铺折合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为2.5万元。

3、采取一月一公布的方式,由镇财政所负责统计,报分管领导扎口考核。

4、对完成全年任务的村(居)和各单位进行积分考核详见2014年度农村工作考核意见、2014年度部门工作考核意见。

5、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与年度评优评先挂钩,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五、奖励办法

1、对完成任务的村(居)、单位和机关工作人员按完成公共财政收入的10%进行奖励,超额完成任务的部分按12%进行奖励。

2、鼓励提前完成任务,对提前完成任务的村(居)、单位实行重奖,对上半年完成全年任务的村(居)、单位奖励任务的8%,三季度完成全年任务的村(居)、单位奖励任务的6%,四季度按月考核,十月份完成全年任务的村(居)、单位奖励任务的4%,十一月份完成全年任务的村(居)、单位奖励任务的2%,十二月份完成任务的不予奖励,但必须完成任务。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