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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开发区)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县机关部门共建“美丽乡村”活动,切实发挥县机关部门在建设“美丽乡村”中的作用,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2011年县机关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意见》精神和年度新社区建设工作重点,现就2011年县机关部门共建“美丽乡村”的考核,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对象
2011年列入县机关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64个部门(单位)。
二、考核内容与分值设置
以建设“美丽乡村”为载体,积极实施“富裕乡村、安居乡村、洁净乡村、文明乡村”四大行动计划。具体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如下:
1、建设“富裕乡村”(2分)。积极帮扶联系村实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不少于10万元帮扶资金的得1分,达不到要求的按比例扣分;村级经常性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得0.4分,达不到要求的按比例扣分;家庭工业户数、产值分别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得0.3分,达不到要求的分别按比例扣分;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得0.3分,达不到要求的按比例扣分。
2、建设“安居乡村”(1分)。积极开展“双困户”住房解困,完成“双困户”住房解困任务的,得1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3、建设“洁净乡村”(2分)。积极参与“洁净乡村”竞赛活动,村内环境整洁,达到1次示范村或2次以上优胜村创建标准的,得2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被降级或取消评选资格的,每次扣1分。
4、建设“文明乡村”(1分)。联系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达到规范化要求的,得1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
三、考核办法
年终,先由各联系村根据联系部门(单位)联系工作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经所在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农村新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然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考核组分别对联系部门(单位)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直机关党工委。
四、有关说明
1、因部门机构调整,县机关部门联系村在基本维持稳定的基础上,作适当微调,具体详见附表。
2、各镇(街道)、联系村年终提供的考核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准确可靠。
3、县机关部门共建“美丽乡村”的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