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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拆迁补偿考核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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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拆迁补偿考核工作意见

各镇、开发区、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全区建设项目的拆迁进度,规范拆迁补偿政策,防止拆迁补偿中出现违纪违规现象,根据《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财政评审工作的意见》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全区非住宅拆迁补偿审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区各镇、开发区、街道、直属单位出资的建设项目非住宅拆迁补偿,包括地面附属物及青苗补偿,由区财政评审中心审核确认。

二、非住宅拆迁补偿评估报告出台后,必须第一时间送达区财政评审中心审核,经评审中心现场实地审核后,方可与被拆迁人见面。

审核金额确认后,评审中心将出具“非住宅拆迁补偿审核表”(附后)。

三、建设项目范围内地面附属物、青苗补偿,由拆迁办或被拆迁人提出补偿申请,再由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现场实地审核,确认补偿金额。

四、拆迁办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最终若超出评估报告,须向区财政评审中心提供其主要领导签发的一事一议会议纪要,否则不予认可。

五、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资金时,请款单后面必须附有“非住宅拆迁补偿财政审核表”及“一事一议”会议纪要。并要有拆迁办、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三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支付。

六、建设项目拆迁完成后,拆迁办须向区财政评审中心上报项目拆迁成本情况报告,评审中心将根据全过程跟踪评审情况及相关资料,审核后出具项目拆迁成本审核报告,此报告作为项目拆迁成本决算依据。

本意见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