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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工程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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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工程工作意见

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省政府《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结合凤台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建设,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一)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在凤台注册新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和农作物、动植物新品种,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二)鼓励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科技项目,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

(三)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实施专利。对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分别资助1万元、2000元、1000元。对实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按实际投入10%-20%资助,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突出产学研一体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四)鼓励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优先支持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的项目。

(五)县科技部门定期牵头组织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在本县实现产业化,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科技成果或专利实际购买费用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专项补助。

突出创新载体和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创新资源整合共享

(六)加快科技园区(基地)建设。鼓励经济开发区和乡镇培育民营科技产业园。新认定的省、市级民营科技产业园,一次性资助60万元、30万元用于产业园科技投入。

(七)加快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新认定的省、市、县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新认定的省、市、县级科技专家大院,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

(八)加快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与科技创新直接相关的信息交流、决策咨询、资源配置、技术服务以及科技鉴定等活动。

突出创新人才建设,为提高全县技术创新能力提供智力支撑

(九)激励自主创新人才。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所得奖金100%配套,奖励创新团队和个人。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获准实施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其中50%用于奖励个人。

(十)鼓励科技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县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事业单位离职专业技术人员在凤台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县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

(十一)鼓励高级人才服务企业。对企事业单位聘用的科技专家,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评审报县政府批准,一次性给予企事业单位聘用费30%,最高5万元资助,专家享受县政府一次性津贴。

加大创新投入,完善政策措施

(十二)严格执行《凤台县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确保科技投入占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2%以上。

(十三)从2011年起,设立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产学研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每年县财政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用于保障技术创新工作的实施。

(十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自主创新政策,重点落实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发展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研发机构和重大项目进口设备税收优惠等政策。

其他

(十五)本意见适用于在凤台县开展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之日起施行,有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