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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工作效能,进一步促进基层综合监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和《工商系统创建综合监管示范区工作规范》,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综合监管示范区创建标准
综合监管示范区是指在综合监管责任区的基础上,通过集聚工商职能、集成监管要素、集约资源配置,达到“职能综合化、人员责任化、计划科学化、过程精确化、痕迹档案化、考核数字化”监管目标的示范性监管区域。
鼓励基层工商分局运用信息化、标准化等现代化手段积极开展综合监管示范区创建工作,创新监管手段。
(一)综合监管示范区内市场主体的证照管理工作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证照管理规范》实施规范化管理。其中重点行业营业执照持照率100%,亮照率100%;其它行业持照率95%以上,亮照率90%以上;未持照、亮照的处置率100%。无照经营处置按照《工商系统无照经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到处置率100%,处置留痕率100%。
(二)综合监管示范区内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处置率100%,达到诉转案标准的处置移交率100%。上级部门监测发现并通报的不合格商品下架率、处置率100%。
(三)综合监管示范区内的重点行业市场主体每年不少于一次实地巡查,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按照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巡查率达100%,其它行业的市场主体的检查比例不低于30%;法律法规、《经济户口管理办法》要求或二版软件中提示需实地检查的市场主体巡查率达100%。
(四)综合监管示范区内建立食品经营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建立率100%;经营者培训教育100%;乳制品经营户、连锁配送企业、食品批发企业、食品总经销(总)、大型商场(超市)实施电子溯源管理率100%,食品经营者以留存可追溯进货票据等形式进行进货查验率100%。
(五)综合监管示范区内商标印制企业“六项制度”建立率100%,商标印制违法行为的发现处置率100%;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推行商标管理规范,商标管理制度建立率100%。
(六)综合监管示范区内户外广告登记规范,未登记户外广告处置率100%;经工商部门登记的户外广告内容合法率100%;经登记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规范标注率100%。
(七)综合监管示范区内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主体索票索证率100%,建立进销货台帐率100%,国家禁用农资商品率0。
(八)综合监管示范区内巡查监管发现案源的处置移送率100%。
(九)其它工作标准:
1、示范区内根据市场主体的实际变化于5个工作日内及时认领退还,市场主体的认领准确率100%,巡查监管后的市场主体重热点行业标注准确率100%。
2、示范区内各类信息采集完整,录入及时率100%、准确率100%。
3、示范区内监督管理痕迹档案保存率100%。
4、示范区内责任人与经营者、消费者联系渠道畅通,“监管服务联系牌”公示到位率100%。鼓励有条件的示范区在社区、商场超市、校园周边设立监管联系点(站),在显著位置制作公示栏、提示栏、留言栏;鼓励与公安、城管、税务等部门联合成立综合管理办公室,对示范区实施综合管理。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监管任务。
二、综合监管示范区创建工作职责
直属分局综合监管示范区创建工作职责:
(一)在工商局综合监管示范区创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框架下分别制定本单位综合监管示范区创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整合部署上级下达以及本级安排的各种突击性的专项检查任务;
(三)指导、督查和考核本单位综合监管示范区创建工作;
(四)提供示范区创建的相关设施和装备保障;
(五)组织对综合监管责任区进行初步验收工作,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工商局提交综合监管示范区验收申请;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层工商分局综合监管示范区创建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综合监管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计划;
(二)确定、划分综合监管责任区,明确人员和岗位职责;
(三)组织开展综合监管工作;
(四)开展本单位创建督查,落实奖惩措施,确保综合监管各项目标的完成;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巡查监管人员综合监管示范区创建职责: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本责任区域内开展综合监管工作;
(二)对照综合监管示范区创建工作规范和标准主动开展创建工作;
(三)做好各类信息的采集、归类、报送、录入和保存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档案;
(四)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综合监管内容
综合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九大类:主体资格类、信用监管类、经营自律类、商品质量类、12315申投诉受理调解、行政调解类、交易竞争类、商标、广告、合同管理类、服务发展、行政指导类、协调配合类等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工作。
(一)市场主体资格监管
1、检查市场主体是否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参加年检或验照,是否亮照经营;是否设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非公司制企业为1年)。
2、检查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一致:字号名称是否规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一致;经营地址是否与登记一致(涉及一照多址、社区一照、市场一照的地址审查另行规定);注册资本的核实由各分局结合年检验照工作统一开展,日常巡查中对未接到注册资本不实投诉、举报或交办的市场主体可以不单独核查;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核实经营项目是否超出核准登记范围。
3、根据上级监管部门的部署,开展内外资企业分期出资的监管工作。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能范围和省局重点行业检查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流通领域食品销售、商标印制、广告经营、农资、市场、直销等重点行业的检查。重要检查内容必要时可在检查表简述栏中补充说明。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场主体信用监管
1、按照《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的要求对市场主体实施警示管理:对检查中发现需要限期改正的、已停止经营的或查无下落的企业,应将检查结果录入经济户口管理信息系统,生成警示;警示事由已改正或消除的,检查人员根据权限应当及时解除或提请相关部门解除警示;对相关警示企业履行实地检查职责;根据实际需要对被警示的市场主体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2、按照《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示范区内商品交易市场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3、开展“重合同、守信用”认定活动。
(三)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指导有关经营户建立健全商品溯源机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上级工商部门制定的产品监测计划和实际需要,认真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
(五)受理处置12315申投诉。
受理调解《工商系统行政调解暂行办法》中委托范围内的消费争议、合同争议、商标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争议等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的争议。
(六)对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和上级委托授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及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查处,需要内部移交的案件线索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给专业执法机构并做好配合协同工作。
对发现的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上报。
对上述两种情况,巡查人员要依法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并做好定期回查工作,不得以移交或上报的形式推诿、转移监管责任。
(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做好商标、广告、合同管理工作。
(八)运用主体准入、商标广告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动产抵押、商标权、股权质押等工商职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
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关于全面实施行政指导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行政指导十个分类实施方案的要求,综合运用注册登记、商标广告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等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知法、守法,防范创业准入、交易、竞争和退出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提高企业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的自觉性。
(九)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联系工作机制,相互配合做好综合监管工作。
四、综合监管工作流程和形式
综合监管示范区监管的流程:
(一)健全经济户口。根据登记信息的变化及时认领和退还综合监管责任区内的市场主体。
(二)制定检查计划。按照经济户口分类监管要求、年度综合监管计划、专项整治要求并结合本阶段工作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检查计划。重点明确检查对象、内容、要求以及检查结果的处置等相关检查要素。
(三)实施监督检查。综合监管的检查方式分为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商品检验、监测检查。
(四)录入监管信息。责任区监管人员对巡查监管结果和巡查中采集到的市场主体各类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经济户口管理信息系统。
(五)归档监管痕迹。对监督管理过程中的文书档案、音像资料等痕迹材料进行整理,按照规范进行归档保存。
(六)总结监管成果。对监督管理过程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综合监管示范区创建的成果。
综合监管示范区监管的形式:
(一)日常巡查。指有计划分批次按序时的对示范区内市场主体进行巡查,动态掌握市场主体基本情况。日常巡查主要适用于:主体资格类、经营自律类、商标、广告、合同管理类、服务发展、行政指导类。巡查方式主要为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为主。检查时应携带与日常巡查相关的资料、法律文书,必要的录像与勘察工具。
(二)定向监管。指以研判舆情分析、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规律、专项整治的内容、时间和区域等要素特征为基础而作出的对特定市场主体进行的预先检查。定向监管主要适用于:商品质量类、经营自律类、交易竞争类、12315申投诉受理调解、行政调解类。巡查方式主要以实地检查、商品检验和监测检查为主。检查时应选准检查对象,明确检点,制订检查计划,录入相关信息,制订处置预案,健全监管制度。
(三)重点检查。指对省局确定的重点行业、被群众投诉举报的对象、被工商部门查处过的经营者、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所进行的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主要适用于:主体资格类、信用监管类、商品质量类、交易竞争类、商标、广告、合同管理类。巡查方式主要以实地检查、商品检验和监测检查为主,检查时应制订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制作现场记录,准确分类处置,流程完整规范。
(四)联动监管。指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监管主体、涉及城市规划调整以及存有监管职责争议的“边缘”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制,是多部门参与社会管理的一种创新模式。联动监管主要运用于主体资格类、信用监管类、商品质量类、交易竞争类、服务发展、协调配合类,联动监管的主要方式有联席会议、抄告移送、行业自律、委托授权、结对共建、购买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