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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办、各行政村(居)、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市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园区(街道)农民多层公寓建设安置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效率为目标,积极引导农民由单家独院式和低层联列式居住转向多层公寓式居住,规范农村农民多层公寓建设安置办法,促使园区(街道)农村农民多层公寓建设走上规划科学、用地集约、建设规范、安置公正、管理有序的轨道。
二、用地性质和建设主体
农村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用地分为国有行政划拨土地和村集体建设使用土地两种。国有行政划拨土地和村集体建设使用土地的建设主体是各行政村。多个村联合建设的国有行政划拨土地根据村要求情况由街道办事处确认所在行政村建设实施。
三、工程建设要求
农村农民多层公寓建设都必须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手续,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四、安置范围、对象、要求
1、安置范围:集体土地性质的农民多层公寓必须是本村村民经济合作社社员。国有行政划拨性质的农民多层公寓可以跨村安置。
2、安置对象:各村村民(社员)无房户、缺房户、住房困难户,包括严控区内人均居住不足规定面积或危房户而不能原地翻建的农户,受园区道路规划红线控制的住房困难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作为安置对象:
(1)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
(2)将原有住宅改作他用的;
(3)已达到宅基地和住房标准面积或可原地扩建、翻建的(原地放弃,宅地归村所有的可酌情确定);
(4)在拆迁中已实行货币方式或调产方式安置的;
(5)外来户籍挂靠迁入的;
(6)夫妻双方离婚,因婚后财产分割造成一方缺房或无房的。
3、安置要求:农民多层公寓的安置对象,必须办理户口居住登记变更,按安置面积60平方米变更登记一人为基础,将安置对象的户口登记居住地从原所在地变更到安置公寓,原居住地因居住人员变化,超过农村宅基地规定面积部分必须拆除,土地归村集体所有,并由街道收购。对已享受农民多层公寓安置的人员若今后原居住地遇拆迁时不再享受拆迁安置的待遇。
五、安置对象的确认程序
安置对象先个人提出申报,由村片组初审,提交村集体讨论,讨论意见报报街道农村土地和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部门联合审核,根据街道审核意见由村组织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与村签订相关安置协议。
六、安置房价格确定
综合考虑房屋主体建筑及相关配套设施(包括后续配套)和其他管理费用等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一次性确定房屋总价,分配安置后的多余房源由村保留待分配安置,今后分配安置操作也须按此办法执行。
七、安置小区管理
小区建成使用后实施物业管理,由所在村或联建村与小区住户共同组织委托物业管理,落实小区内的卫生保洁、治安巡逻和绿化管理。物业管理费由村和小区入住户按比例各半承担。具体金额应在物业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并在办理安置房交付手续时一并办理。
此意见由街道农村土地和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