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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阳光民政建设工作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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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阳光民政建设工作意见

为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推进“优环境促发展落实年”活动,根据省、市民政部门关于深入推进“阳光民政”建设的意见和县委县政府、县纪委推进“阳光工程”系列建设活动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全县民政系统深入推进“阳光民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纪委十七届七次全会、省纪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和县纪委十三届二次全会以及全省民政系统反腐倡廉视频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为民奉献”工作理念,以促进权力规范、透明运作、制度完善,提升效能为目标,紧紧围绕权力运作的关键环节和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公开力度,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权力“阳光”体系,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为促进全县民政事业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把“阳光民政”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思想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之中,体现在民政工作各个方面,以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事项为着力点,发挥服务和保障作用,推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逐步完善。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坚持以人为本,紧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民政领域权力公开工作,切实制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努力在民政领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公开透明、力求实效。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阳光民政”建设的各个环节,以公开促落实,以透明保公正。加大政务公开和民政事业事务公开力度,凡是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开,杜绝“暗箱”操作,自觉接受群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不断增强惩防体系建设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重点内容

根据省、市关于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省民政厅日前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阳光民政”建设的意见》、《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阳光运作实施方案》、《省“阳光救助”工程实施方案》、《省社会救助审批回避办法(暂行)》、《省养老服务阳光工程实施方案》和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印发的《省“阳光福彩”工程实施方案》和市民政局印发的《市民政局深入推进“阳光民政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制度规定,围绕救灾资金、村务公开、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福彩发行等重点内容,加大公开力度,扩大公开信息量,着力强化对民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一)救灾资金阳光监管。认真落实省民政厅印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阳光运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全面实施阳光分配,公开各类灾害救助资金使用范围和适用对象,公开资金分配程序、救助对象、救助时段、救助金额,严格按照“户报、村评、镇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全面实施专账核算、社会监督和社会化发放等阳光制度,资金发放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通过银行“一卡通”等形式,直补到户,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推进阳光村务工程。结合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认真抓好省印发《省“阳光村务”工程实施方案》的落实,严格按照省、市“阳光村务”规定的范围、程序、形式、时限等要求,扎实推进村务公开。健全“阳光村务”监督管理组织,发挥村民监督、监委监督、上级监督、审计监督的作用,经常性开展明查暗访活动,确保“阳光村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社会救助阳光操作。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规范基层民主评议制度,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严格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公示制度的执行和落实,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标准和程序。规范慰问补助活动,完善慰问金支付手续,避免随意性和重复慰问。坚持社会救助资金通过银行“一卡通”等形式,足额及时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运行高效安全。

(四)服务收费阳光公开。全面实行民政系统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公开制度。殡葬服务收费认真执行公墓价格管理办法,公墓、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使用及相关基本服务价格或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不强制服务,不捆绑服务;认真落实政府惠民殡葬政策,公开殡仪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公墓建设和管理,全面落实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六公开”制度。认真抓好养老服务收费阳光公开工作,国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等级、护理费用上墙公布。推广“清单式”服务,所有选择性服务必须实行自愿选择,严禁搭车收费。

(五)福利彩票阳光监管。深入贯彻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按照“诚信、公正、廉明、守规”行业建设要求,积极推进福利彩票发行制度、销售管理、兑奖、项目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采购、投注站设立(撤销)及移机等公开、透明、阳光运作,主动接受彩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按照《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成立县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委员会,进一步规范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公益金使用效益。

(六)建设透明阳光慈善。按照民政部《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规定要求,全面实行慈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将慈善组织募捐活动、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财务信息及必要日常动态信息等内容,通过大众媒体、新闻会、门户网站向社会,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健全完善慈善救助管理办法,明确救助实施条件、程序、方式,做到过程透明、公正高效。严格规范慈善资金使用审批、资金使用预决算、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财务审计等制度,着力打造透明阳光慈善,提升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七)“三公”经费阳光公开。按照省、市纪委和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严格“三公”经费预算管理,积极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

(八)养老服务阳光公开。推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阳光建设,确保信息公开透明。推进养老服务专项资金阳光使用,规范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率。促进养老服务社会资源阳光分配,让社会老人公平、公正享用社会公共资源,确保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困难老年人优先享受养老服务。

(九)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阳光运作。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集中物资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局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人员,制定局本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大宗物资采购有关规定制度,重点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招投标信息、开标和评标、中标公示、合同签订、工程交更、资金拨付等关键环节,确保工程优质、干部廉洁。

(十)党务工作阳光公开。按照《县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指导目录》的要求,全面实行党务工作阳光公开。制定《县民政局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实施细则》、《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党务公开手册》等。明确公开内容,凡属党员干部和群众关注热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的,都要以适当形式予以一定范围内公开,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学习贯彻上级党委决议决定和指示、党组织开展重要活动、领导班子建设、党员干部履职、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干部选拔使用、评选先进树立典型、培养和发展党员、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群团结对帮扶工作情况等。明确公开形式,以党务公开栏为主要载体,充分运用会议、文件、简报、局域网等形式进行,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县民政系统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阳光民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放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营造良好氛围。局机关成立“阳光民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亲自抓,局纪检组组长牵头抓,分管局领导具体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机关科室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组,负责“阳光民政”建设牵头协调工作。各科室要结合实际,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将“阳光民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同筹划、同部署、同检查。

(二)创新载体、健全制度。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利用科技手段和现代化信息技术,将涉及民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报材料及收费标准等,通过民政网站、政务公开栏、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结合全市民政系统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试点的契机,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民政审批项目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力度,制定《县民政局行政审批基本标准》,切实提高办事工作效率。针对工作中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积极探索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的权力阳光运行新途径,努力实行权力规范、公开、透明的工作目标。

(三)强化督查、确保实效。市局已把推进“阳光民政”建设工作列入对县局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科室各单位要针对《“阳光民政”建设实施意见》明确的重点内容,加强业务培训和示范引导,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力度。市民政局年内将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和一次工作交流,及时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媒体监督、上级监督的作用。我们县局将于此前进行一次自查,对工作措施不得力、公开效果不明显、社会群众不满意的单位,要查找原因,限期整改,确保“阳光民政”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